2024年8月31日晚发生浙江省象山县的一起聚餐饮酒致人死亡事件,近日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对聚餐饮酒中安全注意义务的广泛关注。 据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1997年出生的王某当晚与闻某等八名同事在象山县某生活广场聚餐。聚餐期间,王某先后饮用半瓶白酒及啤酒,出现明显醉酒状态。晚间九时许,王某摇晃着离开座位走出饭店,在二楼平台停留期间出现呕吐、吼叫等醉酒症状。十余分钟后,同席人员陆续散席离开,王某因醉酒从二楼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某父母将八名聚餐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八十九万余元。诉讼过程中,其中一名同席者杨某因事发前已先行离开,自愿补偿两千元。 法院在审理中明确了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共同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状况和酒量应有清醒认知,其过量饮酒后坠楼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但法院同时指出,共同参与饮酒者之间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共饮人出现醉酒或不良反应时的提醒、劝阻、通知义务;二是对因醉酒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共饮人的帮扶、照顾、护送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离开座位后明显处于醉酒状态,与其一同下楼的两名同事自行返回包厢,其他同席者在散席时未对王某的醉酒状态给予足够关注和必要照顾。法院认定,七名同席者未充分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责任比例的确定上,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酌定七名同席者共同承担百分之十一的赔偿责任。其中,作为聚餐组织者的闻某承担百分之二的责任,其余六人各承担百分之一点五的责任。经核算,王某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一百七十八万余元,七名同席者需共同赔偿十九万余元,另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界人士指出,该案判决表明了司法实践中对情谊行为法律责任的审慎认定。一上强调成年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明确了共同饮酒者之间基于善良风俗和公序良俗应当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这种义务并非无限扩大,而是限定在合理范围内,既要求同席者在发现他人醉酒时给予必要关注和帮助,又不过分加重其责任负担。 该案也为社会公众敲响警钟。聚餐饮酒作为常见社交活动,参与者既要对自身安全负责,量力而行,避免过量饮酒;同时也应关注同席者状况,在他人出现醉酒等异常情况时及时提醒劝阻,必要时提供帮助,防止意外发生。
一场聚餐引发的坠亡悲剧,再次提醒公众:饮酒是个人选择,也伴随风险。对自己保持克制,对同伴尽到照看与必要帮助,既合情也合法。把“适度”“照看”“止损”落到每一次相聚的细节里,才能让聚会更安心,让意外止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