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建设工程挂靠认定标准:社保、合同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结算协议须由实际施工人确认

问题——“签合同、缴社保”为何仍被认定为挂靠? 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存“内部承包”与“挂靠”外观相似、实质不同的问题;部分企业通过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补签劳动合同、代缴情形社保等方式,试图将外部施工主体纳入“内部承包”框架,以规避资质、招投标、工程款支付各上的合规风险。此外,一些发包人认为只要与被挂靠企业完成结算并签署协议,即可“结清了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884号、(2021)最高法民申1186号两份裁定中,针对上述认识误区作出回应,强调裁判将以真实施工组织关系、资金流向与管理控制为核心,辨别名义与实质。 原因——法院如何“穿透形式看实质”? 从裁定所涉事实看,有关工程中名义承包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虽存在“合同+社保”等形式要件,但关键要素并不支持真实劳动关系与内部经营管理:其一,虽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但名义企业未实际发放工资,亦未以职工债权等方式体现劳动报酬安排;其二,工程款以名义企业账户收付,但实际支配使用权由实际施工人掌握,资金流与经营风险由其承担;其三,名义企业对工程质量、进度、人员、材料采购等缺乏实质性管理控制,难以体现内部承包应有的组织管理边界。 基于上述要素,裁定明确释放信号: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可以作为证据线索,但不是“一锤定音”的决定性标准;是否构成挂靠,仍要回到“谁实际组织施工、谁控制资金、谁承担经营风险、谁进行管理”的实体审查。 影响——三条关键裁判规则指向工程款责任边界 第一,社保与劳动合同并非“护身符”。裁定指出,若缺乏工资发放、用工管理、岗位职责履行等劳动关系核心要素,即便具备社保缴纳和书面合同,也不足以推定存在真实劳动关系,更不能据此否认挂靠事实。这个规则对遏制以“形式合规”掩盖资质借用、规避监管等行为具有明确导向。 第二,结算协议不得当然对抗实际施工人。围绕工程款争议,裁定强调: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结算协议,如果未经实际施工人确认或未能证明其参与、认可,在涉及其利益时不当然发生效力。换言之,“发包人—名义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并不必然切断对实际施工人的支付义务争议,结算的效力边界将被严格审查。 第三,挂靠链条上的权利救济路径更为清晰。对于挂靠情形下的工程款主张,裁定确认:实际施工人可以在符合司法解释条件下依法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同时,分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亦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相应权利。该规则有助于压实工程款支付责任,减少“层层转包、层层拖欠”带来的维权困难。 对策——发包人、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分别应如何防控风险? 对发包人来说,应把“资质真实、合同链条清晰、付款路径可追溯”作为底线要求:严格审查承包人资质与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关注施工组织与资金实际控制主体,避免在明知或应知存在挂靠风险情况下仍推进履约;工程款支付应建立与工程进度、验收节点相匹配的审核机制,必要时通过监管账户、工程款专用账户等方式强化资金闭环管理;结算与付款应尽量覆盖实际施工主体的确认程序,降低后续争议。 对被挂靠企业而言,不能以“内部承包”名义变相出借资质。应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审批等关键节点的实质控制;对外签署合同、开具票据、收付工程款等行为必须与真实施工管理相匹配。对存在“只挂名不管理、只走账不担责”的,应充分认识到连带责任及信用风险可能扩散至多项目、多年度。 对实际施工人及下游分包人而言,应强化证据意识与合规意识:施工过程中的签证、验收、结算往来、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管理、款项收付凭证等,应形成可核验的证据链;在合同安排上尽可能减少“口头约定”“代签代章”等高风险做法;一旦发生欠款,应及时通过依法途径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与权利受限。 前景——以规则明晰促进行业规范运行 业内人士认为,两份裁定延续并强化了建设工程审判中“重实质、强保护、压责任”的裁判思路:一上,遏制以形式包装掩盖挂靠的空间,推动市场主体回归资质管理与规范用工;另一方面,通过明确结算协议对抗范围与实际施工人、分包人的救济路径,促使发包人更加审慎地履行支付义务与风险审查责任。随着工程款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政策体系健全,司法规则的更清晰有望与行政监管形成合力,推动行业从“粗放分包”向“规范履约”转变。

两份裁定的共同指向,是在工程建设复杂交易结构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绳:不能让社保与合同成为掩盖风险的"外衣",也不能让一纸结算协议成为转移责任的"挡箭牌"。唯有让资质、管理、资金与责任真正匹配,让价款支付沿着真实施工链条有效流转,才能从源头减少纠纷,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