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纪”就开除员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一个备受关注的劳动纠纷案件,把企业能否随便因为“轻微违纪”就开除员工的问题给说清楚了。这个案子里,陈某在2020年入职了一家搞信息技术外包的公司,做高级工程师。到了2024年3月,他所服务的项目结束了,公司就把他安排到宝山区一处办公地点去进行所谓的“统一管理”。这个时期主要就是参加培训,写学习心得。公司对这类处在项目空档期的员工进行集中管理,办公区里装了监控,人事部门的专人还负责盯着他们考勤。2024年6月,也就是陈某去那个办公点差不多三个月后,公司突然发了个书面警告给他,说他有5次在工作时间睡觉超过半小时的行为。让他更没想到的是,这一天里他还连续收到了三份口头警告,分别是因为擅离岗位、上班吃外卖和未经批准用个人电脑。公司把这三份口头警告合并成了一份书面警告,然后以“一个月内累计收到两次书面警告”为由单方面把他给开除了。 陈某觉得冤,认为自己这些行为在办公室里太正常了,根本不算什么“严重”的事儿。他先后去劳动仲裁和法院打官司,要求公司支付11万多的赔偿金。案子最后到了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沈璐法官手里。法官仔细查了录像和证据发现:陈某确实有在工位上闭目养神的时候,但别的同事也这样做过;监控显示他离开工位时间短得很,大多是去喝水、上厕所或者接电话;至于吃外卖也是因为外卖迟到了才在工位上凑合吃的。 法院最后认为:短暂休息、在工位上用餐、偶尔去接个电话这些都属于职场里的小毛病。这些事儿通常也就是提醒一下、批评两句就能解决了,根本不会严重干扰公司运转或者造成大损失。至于公司那一套管理办法也有很多地方不对头:先是在培训期回溯监控“秋后算账”;然后把类似的小错拆开算分、重复累加为了凑数;最后还把同一天的口头警告强行合并成一个书面警告来满足辞退条件。 沈璐法官指出:单位有权利定规矩和管人事,但必须公平合理。对员工犯错的处理要讲究过错和处罚匹配才行。特别是对于那些平常得很的小错误,应该多用沟通教育的软办法来纠正,不能动不动就直接辞退还得是通过凑数才达到的解除条件,这就不合理。 这次判决不光让陈某拿到了赔偿金,还起到了很重要的示范作用。它告诉大家:“严重违纪”是劳动关系里最重的处罚手段,不能随便乱用。单位的管理权也是有限度的,制度得合法合理。司法裁判在保护双方利益的时候绝对不能让企业仗着强势地位乱搞。 这个案例也给大家提了个醒:要想搞好劳动关系得靠合法合理的人性化管理。光靠监控和严厉处罚撑不了长久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