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高法、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职业索赔人的权益保护与权利边界进行了明确界定,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晰明了。
2023年5月,职业索赔人石某在某超市购买一袋预包装麻油鸡,价格仅为28元。
经查证,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日,保质期为8个月,购买时已明显超期。
石某随即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款28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超市方面辩称石某系职业索赔人,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消费者范围,拒绝赔偿。
进一步调查发现,石某在2022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在当地不同乡村超市购买过期食品,按照相同模式进行索赔,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
这一事实引发了一个重要问题:职业索赔人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其权利边界在哪里?
审理法院的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经营者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属于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经营的违法行为。
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计算。
关键在于,法院对"知假买假"者的权利进行了科学界定。
法院认为,对职业索赔人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普通消费者的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
石某购买一袋麻油鸡的行为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因此判决超市向其退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这一判决既保护了职业索赔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了权利的滥用。
这一案例的深层意义在于其对乡村食品安全问题的揭示。
审理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因乡村超市经营者和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意识,当地乡村超市容易发生售卖过期食品问题。
法院及时制发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乡村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线索后迅速行动,开展系列整治工作,全面提升乡村食品市场规范化水平,从源头杜绝过期、假冒伪劣等有害食品进入市场流通。
这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的有效联动。
职业索赔人的诉讼活动,客观上为监管部门提供了违法生产经营的线索。
通过司法建议这一桥梁,法院将发现的问题转化为监管部门的整治方向,形成了"发现问题—司法建议—行政整治—源头治理"的完整链条。
最高法在发布该案例时强调,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职业索赔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既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又能有效防止权利滥用,还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违法线索,从根源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这一表述明确了职业索赔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同时也划定了其合理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案例特别关注了乡村地区食品安全的薄弱环节。
乡村超市往往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监管覆盖不足,成为过期食品、假冒伪劣产品的易发地。
石某系列诉讼客观上反映出这一短板,通过司法建议和行政整治的结合,有助于补齐这一监管空白。
典型案例的价值,不仅在于对个案权利义务的明确,更在于以规则回应社会关切、以协同促成源头治理。
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追责,对合理范围内的维权诉求依法支持,同时以司法建议推动监管整改,有助于把“监督”转化为“治理动能”。
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让守法者获得公平环境、让群众吃得安心,是食品安全法治建设持续推进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