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大家都爱盯着网络直播买东西,法律上对此有啥说法? 这回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挺全面的,对平台里的店家开直播卖货这事,法律上把它叫作“品牌自播”。说白了,就是把那种传统的展示商品的方式换成了直播间,本质上跟普通买卖没太大两样。要是平台里的员工在直播里瞎吹,害得买家吃亏了,那消费者肯定能找店家赔钱。 除了自播,更多的时候是商家找别人来做直播间搞推销。这就麻烦了,买家往往搞不清到底谁是真正卖东西的。针对这个,法律规定:直播的负责人得把“我不是真卖家”写清楚,而且还得让人一眼就能看懂,否则买家直接告你当卖家。不过要是你真写了但还是搞不清责任怎么算,法院得看情况说话,得看你们是怎么合作的、买东西的过程啥样,还有消费者心里咋想的。 法律条文不可能死抠细节,得给以后的发展留点余地。万一找不到直播间的人没办法找他要钱怎么办?根据规定,平台有义务核实真实身份信息。如果平台不给力提供不到卖家的姓名地址等信息,消费者能直接去找平台赔钱。等平台赔完钱了,再去找那个开直播间的人追偿。 最后重点说了一下直播间卖吃的情况。现在卖零食甚至私房菜的直播特别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那些需要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平台必须把关审查。要是平台没看好导致食品安全出了问题,那就得跟那个卖东西的人一起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