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职务侵占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罚,同时继续追缴其侵占的96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
据查明,2023年5月,罗定市某工程公司与陈某经营的碎石场签订石料供销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以每吨28.2元价格向碎石场销售石料。
然而,担任该工程公司过磅员的梁某却动起了歪心思。
2023年7月起,梁某与陈某等人密谋,利用其负责过磅称重的职务便利,采取拉运石粉时不记录重量、不上报数据的手段,多次偷运公司石粉。
经司法鉴定,被侵占的石粉数量不少于3.8万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造成工程公司经济损失不少于104万元。
在这起集体作案中,过磅员梁某直接获利23万余元。
案发后,梁某等人曾主动向公司退还部分赃款,但仍有96万余元尚未追回。
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指出,梁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理层面分析,职务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不仅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财产权益,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职业诚信体系。
该案中,梁某身处关键岗位,掌握着货物称重的核心环节,其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持续性,给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除承担相应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外,还必须承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这种"刑罚+赔偿"的双重责任机制,体现了法律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态度和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管理日趋复杂,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呈现出手段多样化、作案隐蔽化的新特点。
企业在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更应注重员工的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
司法机关通过依法严惩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也为广大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无论身处何种岗位,都应当恪守职业操守,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
守住职业操守与法律底线,是每个岗位最基本的“安全阀”。
从个案到治理,既要看到少数人因贪念触法的教训,也要看到制度与技术能够补上漏洞、把权力关进笼子的现实路径。
对企业而言,完善内控不是增加负担,而是守护资产与信誉的必要投入;对个人而言,侥幸获利终将付出更高代价,唯有敬畏法律、恪守职责,方能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