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技术的快速应用引发了版权与竞争秩序的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指出,数据训练中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生成式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边界如何划定,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权利人的核心利益,也影响技术创新的空间与市场秩序。 与传统"复制—传播"的侵权形态不同,数据训练呈现海量、自动化、跨场景的特点,作品使用方式更隐蔽、链条更长、参与主体更多。生成式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的分工关系也更复杂。同时,社会对高质量内容、公共知识传播和新业态发展都有现实需求。单纯强调任何一端都可能导致权利保护失衡或创新受阻,这要求司法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裁判标准、明确行为边界。 裁判规则的清晰程度直接影响创新成本、市场预期和行业合规。若一概否定训练使用,可能抬升研发成本,削弱中小主体的创新能力;若放任无序使用,则可能损害创作者权益,冲击内容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引发不正当竞争风险。李剑强调,知识产权既是创新主体的保护工具,也是影响公共利益的调节机制。在新技术背景下,法院需要在创新者、竞争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实现更精细的利益平衡。 为此,最高法采取了两上举措。一是强化权利平衡保护。在生成式技术纠纷中,法院综合考量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多项因素,强调注意义务应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匹配,防止责任过度扩张导致"过度合规"。在有关案件中,法院强调生成式技术服务并非当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有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才可能受到调整,从而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为产业发展留出空间。二是加强司法政策供给。最高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正在起草相关指导意见,并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总结裁判规则发挥示范作用,推动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增强各方对合规路径的稳定预期。 生成式技术具有跨境属性,产业链条长,单一法域的经验难以覆盖所有新问题。李剑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司法保护对话。最高法曾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等机构的法官和专家围绕生成内容等议题深入研讨。随着国内裁判规则不断明晰、政策指引持续完善、国际共识逐步积累,涉生成式技术的版权保护与竞争秩序治理有望从"个案探索"走向"规则成型",为技术创新、内容产业升级与公众权益保护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人工智能发展既是全球技术竞赛,也是法治能力的考验。最高人民法院在版权保护与产业创新之间的平衡努力,表明了中国司法的担当。通过个案积累、政策完善和国际合作,我国正在为人工智能产业构建更加清晰、公正的法治环境——既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