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债务未清转移房产 乙公司拖欠甲公司材料款,梁某作为连带债务人于2022年2月签署还款协议,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三个月后,梁某与妻子陈某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有的某小区住房划归陈某所有,并于当月完成过户。2022年11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270余万元及逾期损失,梁某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对应的方均未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0月,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陈某名下、实为梁某应得份额的房产。 二、争议焦点:离婚协议能否对抗执行 陈某提出执行异议,称房产已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财产,不应执行。法院2024年8月驳回异议后,陈某起诉要求撤销执行裁定。本案核心在于:陈某基于离婚协议取得的房产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三、法律分析:内部约定不具对外效力 法院认为,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梁某在债务存续期间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房产份额,损害了债权人权益。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可请求撤销此类财产处分行为。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双方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法相关规定明确,对共有财产可依法查封,财产分割协议需经债权人认可才有效。本案中协议未经甲公司认可,故不能对抗执行。 四、判决结果与司法释明 法院判决:陈某的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或拍卖款保留比例予以保障,但不得阻止对梁某份额的执行。陈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官指出,夫妻共有房产虽具整体性,但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时,法院有权执行其份额,同时应为共有人保留相应权益,平衡债权人保护与共有人权利。 五、典型意义:维护诚信履约 本案揭示了部分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现象。司法机关的裁判有力维护了诚信原则,警示债务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离婚财产分割旨在明确家庭内部关系,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法律既要防止无偿转让损害债权,也要保障共有人合法权益。诚信履约、依法处置才是解决纠纷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