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对这个案子做出了重要决定。黄某向A公司追讨工程款的过程让我们看到了裁判要点:尽管合同无效,只要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就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这个判决表明,法院通常会支持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约定获得报酬。而202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了这个精神。 这个案件涉及到了一家公司和两份合同。B公司分别和A公司的分公司C公司以及A公司签订了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B公司负责承建A公司开发的工程。随后,C公司又把这个项目“内部承包”给了自然人黄某。黄某进入施工现场后,因为建设方资金不到位,导致工程在2016年11月停工。 随后黄某撤场后,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一审判决他败诉后,他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梳理出了三个焦点问题:首先是合同效力问题。黄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所以他和C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书》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之前已经生效的判决结果来看,B公司必须给A公司和C公司支付工程款。 其次是工程款支付义务问题。这个案子中的工程和之前涉及到的工程项目属于同一个标的。换句话说,A公司给黄某支付价款的条件已经满足。所以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必须向实际施工人黄某支付相应款项。 最后是利息主张问题。停工责任不在黄某身上,他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也有法律依据。 最后二审判决结果是A公司给黄某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并驳回双方其他诉请。 律师点评表示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所以对承包人主体资格采取“最严格准入制度”。在这个案子中尽管黄某没有资质但他履行了全部施工义务并且完成验收法律并没有让他“白干”。通过“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这个方式平衡了各方利益也提醒发包人不要随意与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合作。 相关法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都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另外还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解释也明确了具体情形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都属于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