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中院再审纠正量刑不当:刘胄赟强奸两名幼女案维持一审八年判决

永州中院再审查明,被告人刘胄赟系蓝山县某镇卫生院内科医生,生于1992年。

经审理认定,刘胄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从重处罚。

案件基本事实方面,公诉机关指控刘胄赟实施了两起强奸犯罪。

其一,2023年8月,被告人通过网络与女孩来某某(2009年10月出生)相识。

同年9月21日,刘胄赟驾车从蓝山县赴江华县,在当地酒店与来某某发生性关系。

其二,2022年1月,被告人与女孩廖某某(2010年2月出生)网上结识。

同年8月及次年6月,刘胄赟在永州市冷水滩区酒店与廖某某先后发生三次性关系。

上述被害人均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中对廖某某的奸淫行为发生多次。

一审阶段,江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刘胄赟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严厉制裁。

法院遂以强奸罪判处刘胄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决其赔偿被害人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25年7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定罪及附带民事判决,但对量刑部分予以改判,将刑期从八年改为六年。

该改判决定随后成为本案再审的焦点。

再审启动的重要背景在于,被告人之父刘志军曾任蓝Mountain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其于2025年11月向永州中院提起申诉。

永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的量刑处理存在不当之处,决定依法再审。

2025年12月19日,永州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26年1月14日公开宣判。

再审法院的司法判断明确指出,原二审判决改判刑期不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胄赟利用网络手段与未成年女性取得联系,随后以见面为名将被害人骗至异地酒店实施强奸,作案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大。

特别是对廖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多次,体现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

在此情况下,原二审判决仅改判为六年刑期,显然不符合从重处罚的法律要求,与犯罪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

再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八年刑期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强奸罪是侵害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强奸更是性质恶劣、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

这类被害人年幼无知,身心发育未成熟,遭受此类犯罪侵害往往造成难以愈合的心理创伤。

法律规定对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正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

本案再审过程也反映出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制约机制的有效性。

尽管被告人之父具有特殊身份,但这并未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判断。

永州中院经过审慎的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最终认定原二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依法予以纠正,充分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对程序正当和实质正义的重视。

从八年到六年再到八年,本案的"量刑拉锯战"最终回归法治正道。

司法机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动纠偏,既捍卫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为破解"熟人作案难发现、轻判难震慑"的治理困境提供了司法样本。

当法律利剑始终高悬,那些伸向未成年人的罪恶之手终将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