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周某在山东济宁一家银行找了份工作,跟银行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还有2014年,银行两次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了员工违规处理办法,里面明确说了,如果谁参与嫖娼,就得辞退或者开除。银行还让大家学了这些规矩。 到了2011年9月,周某在节假日出去玩,结果嫖娼被公安局抓住了,拘留了十天还罚了五千块。他没把这事告诉单位。到了2017年,银行内部排查的时候发现了他这个记录。银行就把这事告诉了工会征求意见后,就按照2014年的那个办法把他给辞退了。 周某肯定不服气,先去劳动仲裁那边闹,结果仲裁机构说让双方接着干活。可银行不干了,直接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法院一审、二审还有再审都没意见。法院说了,银行制定的那些规矩都是经过大家讨论的,也公示了,内容又不违法。再说周某嫖娼违法了,违反了社会公德也违反了银行的规定。 而且周某这事儿是自己故意瞒着不报的,银行不知道也没毛病。至于时间跨度长吗?因为是周某故意瞒的,所以单位就没错过处理的时间点。这案子最后判的是银行开除他合法有效。 法律界的人说嫖娼在我国那是违法的事,不光是个人的问题。单位把这事儿写进规章制度里管起来,是遵守法律也是保护单位名声。像金融、教育这些行业的人行为得端正点才行。 这个案子很说明问题:规章制度得合法得民主才能管用;单位该罚的时候就得罚;违法的事要是隐瞒不报也不行。以前也有类似的情况:有的员工嫖娼请假没及时说被按旷工处理;有的高校研究生因为这个被开除…… 从企业角度看,得有个明确的规矩才能管好员工。周某就是因为没说实话才被处罚的。这次司法判决再次提醒大家:干活的人不光得干好活儿还得守法守德;要是单位的规定是合法的,员工出了大错就有权解除合同。 这事儿对我们来说挺有教育意义的:社会发展了法律也得跟上步子;法院现在更平衡了劳动关系里的责任和权利;这样才能让用工市场变得更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