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短视频平台上出现大量以AI技术生成的明星视频内容,包括"拜年祝福"、经典电影片段重组等形式,吸引了大量网民关注和参与。
这些视频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明星形象、声音进行复刻,甚至能够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
由于传播范围广、流量可观,部分内容创作者通过此类视频获得大量粉丝后开启商业变现模式,获取可观收益。
然而,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从肖像权保护角度看,明星艺人的形象和声音具有高度的识别性和商业价值。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虽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但仅限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情况。
这意味着,在未获得明星艺人授权的前提下,将其肖像用于AI视频生成并用于获取流量或牟取利益,均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同时,民法典第1023条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
通过AI技术对他人声音进行"克隆"并用于视频制作、传播和获利,同样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从著作权保护角度看,AI生成的电影片段改编视频也存在法律隐患。
短视频平台上大量出现的"魔改"电影片段,如将不同电影场景进行拼接组合,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意性,但涉及著作权侵害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新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如果AI生成视频直接提取或高度模仿电影的经典场景等独创性表达,或对电影片段进行"魔改",则会侵犯原作品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平台责任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传播的主要渠道,对平台用户行为负有审查义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10条,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或人工方式对合成内容进行审核。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表明,平台若未对侵权的AI生成视频采取拦截、删除等必要措施,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前,AI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保护的相对滞后形成了矛盾。
一方面,AI生成内容的技术门槛不断降低,使得更多用户能够参与其中;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
这要求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和内容创作者形成合力,建立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
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机制,建立更加敏感的侵权识别系统;创作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追求创意的同时尊重他人权益;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为新技术的应用划定清晰的法律边界。
技术进步不应成为法律真空地带的遮羞布。
在享受科技创新红利的同时,亟待建立涵盖技术开发者、内容平台、用户的三方责任体系。
只有守住法律底线,人工智能发展才能真正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沦为侵权牟利的工具。
这场由拜年视频引发的争议,或许正是规范技术应用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