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所得认定新规 首次统一执法计算标准促公平

近年来,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怎么认定、怎么算、扣什么、谁来证”在不同条线、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部分案件将违法行为相关的全部收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部分案件则允许扣除一定经营成本和必要支出。

口径不一不仅影响执法尺度的一致性,也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处罚合理性的争议,进而增加行政复议、诉讼风险,削弱监管的可预期性。

造成上述问题,既有制度层面的历史原因,也有执法实践的现实复杂性。

一方面,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并授权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计算作出规定。

在此背景下,市场监管领域既存在早期规章的适用惯性,也存在对行政处罚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差异,导致“全额没收”与“扣除后没收”并行。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涵盖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广告、传销、食品药品等多种类型,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差异明显,若一概以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容易出现处罚幅度与危害程度不匹配的问题,不利于精准贯彻过罚相当原则。

针对痛点难点,新出台的《办法》用制度化方式把关键环节说清、算明、落细。

《办法》明确违法所得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直接取得的款项,强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防止将合法经营收入“连带”纳入没收范围,体现依法界定处罚边界的要求。

同时,《办法》提出可扣除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并对扣除范围、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增强基层执法可操作性。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在接受处罚时,能够更清晰地通过合规的财务凭证、合同票据等材料证明可扣除项目,从而使违法所得的认定更贴近“禁止不法获益”的本意,即剥夺不当收益而非扩大惩戒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情形作出回应,提升规则确定性。

例如,对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是否仍应没收违法所得,明确相应处理规则,有助于统一“免罚”与“追缴”之间的适用边界;对于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的情形,提出可依照规定处理的路径,减少因证据不足或计算困难导致执法结论摇摆。

与此同时,《办法》还结合违法行为特点,对若干典型类型作出专门计算规定,包括价格违法中多收或少付价款的情形、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以及“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传销行为的情形。

通过分类细化,既回应了具体执法场景,也为跨地区、跨条线案件协同办理提供了共同语言和一致尺度。

从影响看,《办法》至少在三方面释放制度效应。

其一,推动执法统一。

违法所得计算口径清晰后,有利于减少同案不同罚、同责不同追的现象,提升全国范围内市场监管执法的一致性。

其二,促进公平与可预期。

允许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和直接相关税款,既保证不法收益被剥夺,也避免对过错较轻、危害较小的经营主体造成不当冲击,有助于稳定经营预期。

其三,提升治理效能。

规则越透明、越可计算,行政执法的解释成本越低,社会对执法公信力的感受越强,也能倒逼经营主体完善内部合规、财务留痕与风险管理,形成“以制度促规范”的良性循环。

下一步,推动《办法》落地见效,关键在于配套与执行。

一是加强执法培训和尺度指引,围绕扣除范围、税款认定、证据审查等易争议环节形成统一理解,减少“同条不同解”。

二是完善证据规则与信息化支撑,鼓励当事人依法提交真实完整凭证,执法机关则要强化对票据、合同、流水、纳税记录等证据的核验,提升计算的准确性与可复核性。

三是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尤其在食品药品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应与高额罚款、吊销许可、从业限制等措施协同发力,实现惩戒力度与风险水平相匹配,既守住安全底线,也体现依法行政的分层分类治理。

展望未来,《办法》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留出的时间窗口为各地完善制度衔接、梳理存量案件规则适用、强化基层能力建设提供了空间。

随着统一认定标准逐步固化,市场监管执法有望从“结果导向”进一步转向“规则导向”和“证据导向”,监管边界更加清晰,市场主体对合规成本与违法代价的预期也将更加稳定。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背景下,这类基础性规则的完善,往往能在长期中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公平竞争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出台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是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具体体现。

通过统一执法标准、明确计算规则、保障当事人权益,新办法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确保违法者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又充分尊重了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为不同情况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加公正、透明的处罚依据。

随着该办法的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执法将进一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