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的时候,胡某丙拿到了一份政府批文,领了一张《房屋所有权证》,上面只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到了1995年9月,胡某丙写了一份“赠送书”,把整栋房子都送给了胡某甲。同年10月,甲县政府就把房产证换成了胡某甲的名字。1999年胡某丙去世后,2005年的时候,胡某乙他们几个人跑到乙市政府去申请复议,理由是他们觉得还有继承权。结果乙市政府一查,发现胡某丙在国外其实还有个配偶,于是认定登记机关在办理手续的时候没有好好查清楚共有人的情况。最后乙市政府就把给胡某甲的房产证给撤销了。胡某甲当然不服气,把这个复议决定告上了法庭,想让法院把原来的证恢复过来。法院要讨论的问题其实挺关键:登记窗口在办事的时候,到底该不该主动去查有没有隐形的共有人? 对于这个问题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觉得登记机关只要看着材料齐不齐就可以了,没必要自己去到处找人问是不是有共有人或者什么利害关系人。如果要让物权变动变得合法、真实又有效,登记机构就得多操心一点,多翻翻档案、问问邻居甚至跑去公证处确认一下情况,把潜在的争议都消灭在登记簿上。这就是说光是材料齐并不代表权属清楚了,登记机关不能把以后的麻烦都留给当事人和法院。 另一种说法则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既然胡某甲已经提交了《房产赠送书》,而且大家都没说它不真实,那这个民事赠与关系肯定是成立的。登记机关就没必要再去深扒到底有没有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的问题。只要把手续办完了以后出了问题去打民事官司就行了。这个时候登记机关就是个帮忙办事的角色,不用替老百姓去预审他们的民事关系。 最后大家商量出来一个折中的办法:只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备、符合法定的形式,登记机关就应该给办理登记。不过在受理的时候还是得给当事人提个醒说可能有共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存在风险,把选择权交给申请人而不是替他做主。这种做法既保证了办事效率又给权利人留了一条退路去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