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快的背景下,保障群众知情权已成为衡量基层党组织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该规定将学校校务、医院医务等各类公共事务纳入规范管理,标志着事务公开制度建设迈入新阶段。 当前基层实践中仍存在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党组织在信息公开上存在“选择性执行”,表现为公开内容不全、程序不规范;个别基层党组织在村级事项决策中回避民主程序——既不组织村民代表评议——也不进行必要公示。这些做法不仅违反党内法规,也削弱了党群关系的信任基础。 深入看问题成因,既有少数党员干部对政策法规学习不够、把握不准等因素,也反映出思想认识和作风建设上的短板。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专项法规陆续出台,我国已逐步形成覆盖党务、厂务、村务等多领域的事务公开制度体系,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明确依据。 从制度执行看,涉及的规定强调达到“情节较重”标准才启动党纪处分,反映了依规执纪、宽严相济的原则。同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继续强化党员监督权保障,通过制度协同推动形成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 展望未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基层治理现代化加快推进,事务公开的标准化建设仍将持续深化。专家指出,下一步应突出抓好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开透明度,让群众知情权保障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提升的重要支撑。
保障群众知情权,是维护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到,侵犯群众知情权不仅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也会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各级党组织要更压实责任,推动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