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所在:冷静期制度存在制度盲区 现行《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协议离婚须经历30天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单方撤回离婚申请;这个制度的初衷是降低冲动离婚率、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自2021年施行以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 然而,该条款对所有协议离婚情形一律适用,并未就家庭暴力作出例外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指出,这一制度存在明显漏洞——即便家暴受害者与施暴者已就离婚达成协议,仍须等待冷静期届满才能完成登记。在此期间,施暴方可随时撤回申请,致使受害者的离婚意愿落空,同时面临威胁、报复乃至二次伤害的风险。 二、原因分析:制度衔接不足,立法存在空白 从法律层面看,《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第1079条将家暴列为准予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反家庭暴力法》亦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然而,这些条款均未就协议离婚中的家暴情形作出冷静期豁免的规定,导致制度之间存在衔接断层。 方燕表示,受害者在协议离婚遭遇阻碍后,理论上可转而选择诉讼离婚。但诉讼途径涉及立案、举证、庭审等多个环节,耗时较长、程序繁琐。部分受害者因经济困难、证据不足或心理压力等因素,难以有效通过司法途径维权,陷入"想离离不了"的困境。这表明现行制度与家暴受害群体的权益保护需求之间存在明显落差。 三、影响评估:冷静期或成施暴者"窗口期" 数据显示,反家暴工作近年来取得进展。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表明,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较2010年下降5.2个百分点。检察机关起诉涉家暴犯罪人数亦从2017年的7400余人降至2022年的800余人。 但冷静期制度在特定情形下暴露出的风险不容忽视。2023年7月,一起发生在离婚冷静期第13天的命案引发关注——女子周某在冷静期内遭丈夫持刀杀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对该案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方燕指出,对已处于家暴阴影下的受害者来说,冷静期内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这段时间非但难以"冷静",反而可能成为施暴者情绪激化、暴力升级的危险窗口。 四、对策建议:多维度推进制度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方燕从立法完善、证据认定、程序优化和配套保障四个层面提出建议。 在立法层面,她建议明确将存在家庭暴力且当事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人身安全受现实威胁的协议离婚,列为冷静期适用的例外情形,从根本上填补制度漏洞。 在试点探索层面,她建议由民政部门率先开展离婚冷静期例外情形的试点工作,明确家暴例外的适用标准、证据清单、核验流程及登记时限等操作细则,为未来《民法典》的修订提供依据。 在配套保障层面,她建议构建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法院、妇联、医疗等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打通信息壁垒,形成对家暴受害者的全链条保护合力,确保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五、前景展望:立法精神与制度实践亟待统一 方燕强调,推动家暴情形下协议离婚排除冷静期适用,是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有关法律制度协调统一的现实需要。随着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认知的深化,相关制度的完善已具备充分的社会基础与民意支撑。
离婚冷静期旨在促使理性抉择,但当暴力已突破家庭伦理底线,制度更应把安全置于优先位置。以明确的例外规则、可核验的证据体系和跨部门协同保障,为家暴受害者打开一条更高效、更安全的退出通道——既是对法律精神的落实——也是对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的一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