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呢,北京大兴法院审理了这么个事儿,71岁的王女士,因为投了200万元在基金上,结果两年半亏了85万,这可把老人家气坏了。她就把某银行给告了,索赔所有损失。 王女士当时在银行柜台做了一次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她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可后来理财经理热情地向她推荐了一款中高风险的基金产品,还说风险不大、挺稳的。王女士听说这是中高风险产品后,觉得不符合自己的稳健型条件,理财经理就教她第二天重新做了一次风险测评。这一次测评结果成了成长型,这下就符合购买中高风险基金的条件了。 在理财经理的指导下,王女士通过手机银行把200万元一次性买入了A基金。谁能想到呢,持有了近两年半后赎回时,本金亏损竟然高达85万多元,损失比例竟然高达43%!这跟当初说的“稳健”、“风险不大”完全不是一回事儿啊。 王女士觉得自己被误导了,没有享受到适当的投资保护,于是把银行告到了法庭上。庭审中银行辩称王女士购买前最新的测评结果是成长型的,并且王女士是通过手机银行自主操作的。但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这次操作存在三大违规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风险测评的疑点。购买前一天王女士在柜面做了稳健型测评,结果第二天通过手机银行做的却是成长型测评。两份问卷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还有风险承受能力这些核心问题上答案差异巨大。 结合王女士的年龄、职业背景还有录音证据等资料来看,法院认为第二次测评结果不能代表她的真实意愿,还是得按照第一次稳健型的结果来算。 第二个问题是销售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虽然是通过手机银行完成的交易,但整个过程都是在理财经理现场陪同下在银行网点外完成的。根据规定必须在营业场所内进行销售并且全程录音录像(即“双录”),而这次操作是在附近的餐厅进行的并没有“双录”,所以明显违规了。 第三个问题就是适当性义务的缺失。银行把中高风险产品卖给了稳健型的老年投资者,而且也没提供完整的告知说明义务和录音录像证据。这个违背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的原则啊。 总之呢法院认为银行的过错直接导致了王女士的投资损失,所以判决银行赔偿王女士本金损失85万多元。 最后法院提醒大家老年朋友理财要守住三大原则:第一是如实填写风险测评;第二是在合规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第三是拒绝盲目跟风投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