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轻微违法免罚减罚新规并公布案例:以“柔性执法”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近年来,湖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在规范市场秩序的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更加科学合理的执法体系。该部门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实现了执法的温度与力度的有机统一。 2025年4月,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正式发布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以及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此制度设计充分反映了现代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改正错误、规范经营的机会。 从公布的典型案例看,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多个环节。怀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餐饮店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中,当事人将规格为20升的菜籽油分装成5升用于展示并销售,分装后的产品未标明对应的信息,共销售4桶,货值仅392元。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实际销售量小且能积极整改,市场监管部门最终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这一处理方式既维护了食品安全法的权威性,又给予了市场主体改正的机会。 永州市双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同样具有代表性。当事人货架上的牛奶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涉案食品货值仅26元,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由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且能说明合法进货来源,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这充分说明,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合理诉求。 益阳市桃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案更体现了这一理念。该公司生产的浓香菜籽油酸价项目不符合标准,但产品未流入市场,仅生产8瓶,其中6瓶用于抽样检验,2瓶被扣押。考虑到当事人首次违法、产品未造成危害后果、能积极整改使后续产品检验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不予行政处罚。这一案例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更加注重实际危害后果的评估,避免了"一刀切"式的处罚。 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同样遵循了这一原则。当事人货架上的香肠产品超过保质期,但数量少、货值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能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最终也获得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从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看,"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一是违法行为必须属于初次违法或轻微违法;二是当事人必须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未造成或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四是当事人必须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这些条件的设定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改正机会,体现了法治精神中的人文关怀。 这一制度的推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鼓励企业主动规范经营。其次,它能够引导市场主体更加重视质量管理和食品安全,形成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再次,它体现了现代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人性化,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监管关系。最后,它为其他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推动了全国市场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人文化。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的推行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相反,它是在坚守食品安全等底线的基础上,对执法方式的科学优化。对于重大违法行为、多次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仍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这种"宽严相济"的执法策略,既体现了法治的刚性,又体现了执法的温度。

湖南市场监管的创新实践,实现了从"以罚代管"到"管教结合"的转变;这种既维护秩序又呵护发展的平衡之道——不仅体现执法智慧——更折射出治理现代化的深层变革。当法治注入人文关怀,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将开启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