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法院判决婚内赠与无效 认定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赠与完成后,配偶能否通过诉讼追回?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对此作出明确裁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受赠方应承担返还义务;裁判文书显示,1990年出生的周某在棋牌室结识1972年出生的王某伟。王某伟对外称“已离异”,并与周某建立恋爱关系。其后,王某伟于2025年8月20日支付25012元购买黄金手镯赠与周某。数日后,王某伟之妻翟某清电话联系周某,周某才得知王某伟并未离婚,仅处于分居状态。翟某清以涉案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周某,请求返还相应财物价款。一审法院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存在婚外交往事实,支持返还请求;周某称“手镯已丢失”,法院遂判令其返还等值价款25012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强调此类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提醒公众,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该义务的行为不仅会伤害配偶的感情与信任,也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法律否定。对受赠方而言,这个判决同样是警示:接受已婚人士的贵重礼物时,应谨慎核实对方真实身份和婚姻状况,否则可能面临返还后果。该判决反映了司法对婚姻制度与家庭稳定的保护,以及对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坚守,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