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境法律服务需求增长,如何扩大开放与守住执业底线间取得平衡 近年来,跨境投资、供应链布局、知识产权运营以及国际商事争议处置需求持续上升,带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扩容。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在引入国际商事规则、促进法律服务交流上发挥作用。同时,代表处我国境内执业的权限边界、与中国律所协作方式、对当事人出具意见的范围等问题,也成为行业合规管理的重点。 原因:制度从“允许设立”走向“规范运行”,以规则框定开放尺度 回顾制度演进,1992年5月,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出台有关暂行规定,首次对外国律所进入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的条件、程序和监管要求作出较为系统的安排,标志着有关领域对外开放迈出关键一步。随着市场主体增加、业务形态多元化,原有分散规定难以满足监管需要。2002年起,《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随后配套执行规定继续细化设立、变更、注销以及代表人员执业要求与法律责任。至此,外资律所代表处管理从“入口管理”延伸至“全过程监管”,为开放提供了可预期、可执行的制度基础。 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外国律师事务所”强调境外依法设立、以外国执业律师为主体;对一些不符合组织形态或风险共担特征的联合体等情形则予以排除。对“外国执业律师”的认定也以其在资格取得国依法获准并实际执业为前提。上述定义安排,旨在从源头确保主体真实、责任清晰,降低跨境服务中责任不明与监管真空风险。 影响:边界清晰促使分工协作,代表处从“窗口”走向“枢纽” 代表处可开展的业务,核心在于提供资格取得国法律、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上的咨询,承办有关外国法事项;在涉华事务中,可受托协调并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项,或与中国律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服务跨境项目,并向客户提供与中国法律环境相关的信息支持。另外,制度对禁止事项作出刚性约束,例如不得以律师身份在我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不得就我国法律具体适用出具法律意见或证明文件,不得就以我国法律为适用法的事项在仲裁中代理,不得代为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审批等法律程序性事务。通过“可为”与“不可为”的清单式约束,形成以中国律师为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主体、以代表处提供外国法与国际规则服务为补充的分工格局,既满足企业跨境需求,也维护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与司法主权原则。 从区域实践看,粤港澳大湾区对外经贸活跃,广州等地较早集聚多家外国律所代表处。公开信息显示,早期在广州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律所中,涉及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美国、西班牙、英国等多个法域。随着制造业升级、跨境电商与航运物流发展,代表处在国际合同安排、合规框架对接、跨境争议前期评估等环节的参与度上升,与本地律所的协同更加紧密,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向专业化、体系化发展。 对策:以合规为底线推进高质量开放,强化协作机制与能力建设 业内人士认为,代表处应在合规框架内优化服务:一是健全内部合规审查与业务分流机制,对涉及中国法适用的事项及时转由中国律所承办,防止越界执业;二是与中国律所建立稳定协作模式,通过项目管理、信息共享与责任划分提升服务效率;三是加强跨境合规、数据合规、反垄断与制裁风险等新领域研究,以更好回应企业“走出去”与外资“引进来”的双向需求。监管层面,可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持续完善日常监管与行业指导,推动信息披露、执业记录、投诉处理等机制更加透明高效,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预期。 前景:高水平开放带来新需求,规则对接更密集但边界仍需严守 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持续释放制度红利,以及数字贸易、绿色贸易等规则加快演进,跨境经营对多法域合规与争议预防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外资律所代表处有望在国际规则解读、跨法域沟通协调、争议解决策略支持等发挥更大作用,并在服务我国企业全球化布局中形成新的专业增量。与此同时,越是业务形态创新、交易结构复杂,越需要各方严格依规执业,确保涉中国法律事务由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机构与人员依法办理,维护市场秩序与当事人权益。
25年来,外国律所驻华代表处从政策开放的“试验田”逐步融入中国法律生态。未来,如何在坚守法律主权的同时优化国际合作机制,将是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