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不等于逾期免责 广西一案例明确逾期还款需担责

问题:亲友间借款常因情面“只写本金不写利息”,一旦到期未还,出借人能否主张利息、由谁承担责任,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频争议。

此次平桂区法院审理的案件,正集中体现了“无息借款”与“逾期责任”边界不清引发的矛盾。

原因:法院查明,2024年3月,因资金周转需要,两名被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向原告借款3.5万元,其中部分现金交付、部分通过线上转账完成,双方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同时写明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借款后,其中一名被告陆续偿还1万元,剩余2.5万元经催讨未果引发诉讼。

庭审中,被告一方质疑借条内容被改动、现金交付缺乏流水;另一方则主张自身仅对线上转账部分承担“担保式责任”,且已还清不应再承担义务。

对此,法院从证据规则出发,综合借条、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借条作为反映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的直接证据,能够与相关记录相互印证;提出异议一方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反证,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据此,法院确认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两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剩余本金负有清偿责任。

影响:该案争议的核心不在“借期是否计息”,而在“到期不还是否要承担资金占用成本”。

法院指出,借条未约定借期利息的,依法应认定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到期未还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

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司法解释明确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息。

依照上述规则,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剩余本金2.5万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与此同时,鉴于借条对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已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交了相应支出凭证,法院对3000元律师费请求一并予以支持。

对策:审判实践表明,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并非“有无借款”单一问题,而是涉及书面约定、资金交付方式、主体身份及违约责任等多个要素。

司法机关提醒,出借人与借款人即便基于情谊开展无息借款,也应坚持“把规则写清楚”:一是尽量采用规范借条或合同,写明借款金额、币种、期限、还款方式、是否计息以及逾期责任;二是款项交付尽量通过可追溯方式完成,现金交付要保留收条、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三是多方共同借款或代签情形下,要明确各方身份与责任边界,避免事后以“仅担保”“仅代收”进行抗辩;四是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建议在借据中作出明确约定并留存凭证,以便依法主张。

前景:随着线上转账普及与民间融资需求增长,借贷关系更加便捷,但纠纷也更易因“口头约定”“证据缺口”而激化。

该案释放出清晰信号:法律既尊重当事人对借期利息的自主约定,也通过逾期利息机制引导交易守信、降低拖欠成本外部化。

可以预期,围绕LPR参照标准、共同借款责任认定及实现债权费用合理性审查等规则,将在更多案件中发挥“定分止争”的制度效能,推动民间借贷回归理性、透明与规范。

本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既折射出传统人情社会的契约困境,也彰显了现代法治文明的进步光芒。

当白纸黑字遇上金兰之谊,司法裁判在情与法之间划出的这条界限,不仅保护了具体个案的公平正义,更在潜移默化中塑造着全民的契约精神。

或许,最好的友情不是免于签约的借贷,而是尊重规则的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