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在3月31日举办了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给大家解释医保基金的新规定。人民网的记者丁亦鑫就在北京报道了这件事。这次新规要给大家保证医保基金安全。从4月1日开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生效了。这个新规定主要是为了提升医保基金监管的精细程度。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提到,5年来,各级医保部门通过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手段已经追回了大约1200亿元的医保资金。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改革带来的新问题和执法中遇到的困难还需要解决。这次《实施细则》一共有5章46条,细化了很多关于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个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骗保行为,提升医保治理水平。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给大家介绍了这次《实施细则》重点打击的两种骗保行为。一种是通过车接车送、减免费用、送米面油等手段来诱导人冒名就医或者虚假购药;另一种就是倒卖“回流药”。“回流药”指的是参保人把已经支付了的药品、耗材或者医疗服务项目转卖出去。针对这个问题,《实施细则》也给出了清晰界定:比如参保人员把已经支付的药品卖给别人的话就属于转卖药品行为。顾荣还提到倒卖“回流药”的人也会被认定为欺诈骗保人。个人如果长期向不特定的人收购或者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话,也会被认定为以欺诈骗保为目的。这次《实施细则》还细化了一些常见的个人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情形,比如重复享受待遇、享受他人的医保待遇、出租本人的医保凭证获益、虚构事实骗取各类医保待遇等等。为了解决协议处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之间存在的职责交叉、衔接不畅等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权责边界和衔接流程。国家医疗保障局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这三者各司其职、有序衔接、形成合力,提升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效能和法治化水平。比如经办机构如果发现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通过协议处理解决;需要处罚的案件经办机构可以先进行协议处理再交给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12种情形行政部门应该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次《实施细则》对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行政部门和司法、监察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在案件移送方面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直接通过协议处理解决;需要处罚的案件经办机构在协议处理同时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确保法律责任全面落实;对于12种情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法律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