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报第三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在3月16日济南召开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座谈会上,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副庭长于志涛通报了第三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这个消息很重要,因为它涉及到了两家山东企业因为故意重复侵权,被判赔偿3000万元的案件。于志涛在会上介绍,这个案件的背景是涉及到一个名叫“长碳链二元酸”的发明专利。这个专利属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而侵权的两家公司是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在之前,这两家企业已经因侵害该专利权被起诉过,法院也判决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是判决生效后,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这两家被告仍然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这个案件在山东引起了广泛关注,于志涛强调这一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其充分支持了权利人高额惩罚性赔偿诉求。这个案件不仅展示了山东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心,也彰显了他们加大科技创新保护力度的态度。 据报道,在这次案件中上海凯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原告方。他们发现山东归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仍在租赁山东瀚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被诉侵权生产线进行生产、销售。于是他们再次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的专利侵权并且情节恶劣。为了计算损失,法院确定了被告的年销量为5500吨,持续时间为两年四个月。结合每销售一吨3.2万元以及该公司32.8%的营业利润率还有10%的技术贡献率等因素核算得出实际损失为1346.99万元。由于被告存在明显故意且情节恶劣,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并确定倍数为2倍。这个倍数使得总赔偿金额达到了4040.9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00万元经济损失。 这个案件显示出了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决心。 同时也展示了对科技创新成果重点保护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