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河法院驳回劳动补偿诉求

2024年3月,济南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劳动者张某。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法官仇忠浩指出,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劳动碰瓷”行为。张某在两年时间里频繁入职和离职,短时间内与多家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每一次入职他都利用公司的轻微用工瑕疵来迫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通过仲裁和诉讼来获得经济补偿。这次案件中,张某入职装修公司仅两个月便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最终胜诉获得了加班费。然而判决生效后不久,他再次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仲裁并诉至商河法院。这次他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却被驳回。法官查明情况后指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劳动者的特征。他不以稳定就业和获取报酬为目的,而是刻意寻找用工漏洞来牟利。这种行为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构建稳定劳动关系的初衷。对于这种行为,法院给予了严厉打击,驳回了他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某利用法律倾斜保护条款,对已纠正的轻微瑕疵主张经济补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提醒劳动者要明确维权边界,合法合规维权。此外还指出要区分恶意拖欠与善意争议的区别,不能简单地把所有轻微瑕疵都认定为恶意拖欠工资。对于此类滥用维权程序、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查明事实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打击并驳回超出实际劳动所得之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