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接触也担责”,远光灯引发的风险链条需被正视; 在城市道路夜间通行中,滥用远光灯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驾驶人误以为“只要没撞上就无责任”,忽视强光对对向交通参与者的干扰可能造成“瞬时失明”、判断延迟,进而诱发连锁事故。上海崇明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即体现为典型的“二次伤害”链条:驾驶人茅某夜间会车未按规定切换近光灯,对向骑行人蔡某受强光影响后与同向步行的万某及其怀抱的5岁儿童郑某发生碰撞,致儿童受伤并经鉴定为精神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茅某因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负次要责任,儿童无责任。后因赔偿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就赔偿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 原因——视觉机理叠加规则缺失意识,远光灯成为高危“过错点”。 从生理机制看,夜间环境下人眼瞳孔扩大以获取更多光线,强光突然照射易形成眩光、光晕,造成短时间“盲视”或视野压缩。对骑行者、摩托车驾驶人等非机动车群体而言,防护能力更弱,车速虽低但稳定性差,一旦视线受扰更易出现偏离轨迹、误判距离等情况。 从行为层面看,部分驾驶人存在“亮灯更安全”的错误认识,或在会车、跟车场景中未及时切换灯光;个别路段照明不足、标识提醒不够,也会放大违规用灯带来的风险。司法实践表明,灯光使用虽非直接碰撞动作,但可能构成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属于可归责的过错行为。 影响——责任认定更强调因果关联与风险共担,警示效应正在形成。 崇明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指出,茅某虽非事故直接碰撞方,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客观上严重干扰对向骑行者视线,对事故发生具有促成作用,应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与过错相匹配的赔偿责任。此裁判思路,回应了公众对“间接违法行为如何担责”关注。 类似逻辑也在其他地区案件中得到体现。福建南平顺昌法院公布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对向小轿车会车未及时切换近光灯,被认定对事故构成间接原因,最终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的损失分担中承担相应比例责任。两起案例共同表明:交通事故责任分配不只看“谁撞了谁”,更注重违法行为是否增加道路风险、是否对事故发生起到推动作用。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而言,这种对风险链条的追责也表明了更强的保护导向。 对策——从“用灯守法”到“系统治理”,把风险压到最小。 一是强化规则意识与执法震慑。远光灯使用有明确规范,会车应切换近光灯。应结合夜间巡查、电子取证等手段提升查处效率,对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从严处理,形成可感知的约束。 二是优化道路照明与提示体系。对照明不足、会车频繁、行人穿行较多的路段,可通过补强路灯、设置“会车请用近光”提示标志、完善减速设施等方式降低眩光诱发事故的概率。 三是推动文明驾驶与安全教育常态化。面向驾驶人、骑行者和行人同步开展夜间出行安全提示:驾驶人会车及时切灯、保持安全车距;骑行者注意佩戴反光装备、降低车速;行人过街遵守通行规则、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是完善事故处置与救济衔接。对涉及未成年人伤害的案件,推动调解、保险理赔、司法确认等机制高效衔接,减少家庭维权成本,让救治与康复获得更稳定的保障。 前景——“可预见风险就要承担后果”将成为更鲜明的司法与治理导向。 随着道路参与主体多元化、夜间出行需求上升,单一维度的“碰撞归责”已难覆盖复杂场景。对远光灯等高风险行为进行责任追溯,有助于倒逼驾驶习惯改善,也为交通安全治理提供可复制的裁判规则:只要违法行为客观上增加危险、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联,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未来,随着执法技术升级、公共照明改善和文明交通建设推进,远光灯引发的链式事故有望继续减少。
远光灯是夜间行车的必要工具,但使用不当就会变成安全隐患。从掌握规则到安全驾驶,考验的是每位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和公共责任感。通过更严格的规范、更明确的责任和更有效的治理,才能让夜间道路少一些危险,多一份安全,保障每一次出行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