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湛江一盗车嫌疑人遭围殴致死 六名施暴者获刑十年以上

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重大故意伤害案作出二审裁定。被告人陈某在多人追赶殴打疑似盗车人员过程中提供凶器并参与殴打,致被害人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发生于2022年10月。车主颜某甲发现疑似盗窃其摩托车的郑某及同伙林某后,随即电话召集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颜某戊等人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陈某将一根钢管递给颜某丁,该钢管随后被用于殴打被害人。陈某本人也在现场参与殴打,一边用手机录制视频,一边对郑某实施暴力。最终,郑某因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查明,陈某201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中,陈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且有前科劣迹。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处罚。同时,鉴于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其并未主动将钢管交给颜某丁,也未参与殴打被害人。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该辩解与同案人供述不符,且与客观情形不相符合,不予采信。结合同案人供述、目击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足以认定陈某将钢管递给同案人,并被用于殴打被害人。 关于陈某是否参与殴打,二审法院综合多份证人证言认定:颜某戊证实陈某在现场一边用手机录像一边喊“打死他”,并击打被害人胸部一拳;颜某丙证实其听颜某乙称陈某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内容为陈某殴打被害人并说“打死他”;证人颜某壬证实其听颜某乙称陈某边录视频边用手殴打被害人;证人林某丙证实其听说陈某也参与殴打。上述证言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闭合链条,足以证明陈某参与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本案另外五名被告人颜某戊、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丁、颜某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年九个月、十年三个月、十一年、十年。其中,颜某戊因持钢管直接殴打被害人,刑期最重。 该案提示的法律边界清晰:即便面对疑似盗窃等违法行为,公民也不得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维护财产权益可以理解,但纠集多人追赶、殴打并造成死亡,已明显超出正当防卫所允许的限度,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赋予的防卫权有明确边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从犯认定也是本案的关键之一。陈某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其提供钢管并参与殴打,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具有现实作用。从犯依法从轻而非免责。法院结合其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量刑,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说明了对其从犯地位的考量,也回应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法治社会的底线,体现在冲突如何被处理:对疑似违法者的处置应交由法律与程序,而不是由情绪与暴力决定。该案以沉重代价提醒公众,守法不仅是尊重他人权利,也是保护自身安全与未来。遭遇纠纷与侵害时,报警、固定证据、依法维权,才是最有力也最稳妥的“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