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完善企业年金政策 扩大覆盖面降低成本提升便利

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迎来新的发展窗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涉及的意见,意味着企业年金进入扩面与提质并进的新阶段。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相较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具有补充性和自愿性,是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规模4.09万亿元,企业年金已成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 从制度设计看,企业年金对个人和用人单位均具有现实意义。对职工而言,参与企业年金有助于在职业生涯与退休阶段之间更好配置收入,增加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并可享受个税优惠。更重要的是,职工跨单位流动时,企业年金权益可随同转移,减少因岗位变动带来的保障中断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有助于提升雇主吸引力与人才稳定性,完善薪酬福利体系。 此次意见的一项重点,是明显拓宽制度覆盖范围。过去企业年金主要面向各类企业,新意见明确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使更多类型机构和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养老保障。 为降低参保成本、特别是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意见提出多项更具弹性的安排。在缴费上,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实践中,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状况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条件较好的可适当提高缴费,压力较大的可从较低水平起步,并条件改善后逐步上调,更贴合不同企业的承受能力。 在管理模式上,意见允许用人单位既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集合计划下,多家企业共享统一计划框架,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能够降低管理成本与行政负担,提高中小企业参保的可操作性。这个模式也有望成为扩大覆盖面的重要路径。 在职工权益保护上,意见作出更清晰的规则安排。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方式较为灵活,可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度领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更保障家庭权益。 针对职工流动就业,意见也完善了衔接机制。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如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如新单位尚未建立企业年金,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保留账户暂时管理,确保权益不断档、可追溯、可转接,减少职工对“换工作影响养老金”的顾虑。 从监管角度看,企业年金实行专门的个人账户管理,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对隔离,并由专业受托机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性与安全性。即使企业经营发生变化,职工企业年金权益也能保持相对稳定。

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次政策调整在兼顾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的同时,强化了职工权益保障,传递出推动企业年金扩面提质的明确信号。随着政策落地,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有望深入完善,为应对老龄化社会提供更有力的支撑。下一步,税收优惠政策如何优化、投资管理如何提升长期收益等议题,仍需持续观察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