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出台违法所得认定新规:坚持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统一执法尺度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该规范性文件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施行;办法出台,更明确了市场监管执法中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违法所得如何认定,是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实践中,既要防止违法者从不法行为中获利,也要避免计算口径不当导致处罚过重。此次发布的办法以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相结合,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和扣除作出系统规定,为执法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 办法确立两项基本原则:一是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获利,使违法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回到违法前;二是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当事人“一刀切”没收全部有关款项,防止明显失衡。这两项原则兼顾执法力度与公平性,也有利于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办法明确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以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可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相应地,违法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购进价款等必要成本,在符合条件时均可扣除。该规定更贴近经营实际,有助于提高违法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为提高认定效率和证据质量,办法明确由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材料进行举证。此举既有利于全面、准确核算违法所得,也能减少执法机关在调查核实环节的成本。考虑到当事人对自身经营状况和成本构成最为了解,由其提交真实、完整的票据和账簿,更便于核实合法必要支出。 针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办法作出更明确的计算规则。对“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对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这个规定对传销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释放了从严治理的信号。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在坚持过罚相当的同时,也通过制度安排鼓励主动退赔。办法规定,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其用意在于推动当事人主动退赔,降低相关主体维权成本,缓解事后退赔难问题。 此外,办法还明确不予处罚情形下的处理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该规定在降低不必要执法成本的同时,也确保受影响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从整体看,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执法、统一尺度。通过明确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扣除规则,可以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提升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如期施行意义突出。办法既强调原则——也给出可操作的计算规则——回应了执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也说明了监管从单纯惩戒向更注重规则明确、引导纠偏的转变。随着制度落地,市场秩序的可预期性和执法一致性有望更提升,为公平竞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稳固的法治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