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条乡间小道引发的通行争执,本是邻里摩擦,却在伤害结果、赔偿分歧与情绪对立叠加下,迅速升级为具有社会风险的矛盾。
2022年11月,张某某与父亲驾车行至乡间小道,与村民李某某因让行问题发生争执。
过程中李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事后双方对“行为性质”“因果关系”和“赔偿责任”认识差异明显,沟通渠道不畅,矛盾持续发酵。
其间李某某确诊重病,心理波动加剧,多次反映诉求并出现过激言语,纠纷呈现“案情不复杂、对立很尖锐”的特征。
原因: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基层熟人社会,矛盾生成往往不只源于一次冲突,更与日常积怨、面子观念与情绪失控相关。
其一,乡村道路狭窄、权属边界与通行规则不够明晰,容易在“谁先让、如何让”上产生争执。
其二,轻伤案件在证据把握上要求严格,行为人主观故意、伤害结果因果关系等需要充分证据支持;当事人一旦将程序结果等同于“对错评判”,容易加剧对立。
其三,伤者遭遇重大疾病后,身心压力陡增,若缺少有效疏导与支持,诉求表达可能从“依法维权”转向“情绪宣泄”,形成信访与极端风险。
其四,赔偿争议常受认知偏差影响:一方认为“无故意不应担责”,另一方认为“造成损害应当补偿”,双方各执一端,缺乏专业释法与调处支撑。
影响:若仅就案结案、止于程序终结,矛盾隐患可能向线下对抗、重复信访甚至极端行为外溢,影响基层稳定与法治权威。
一方面,伤害后果与赔偿争议容易带来长期对立,家庭成员和邻里关系被卷入,形成“多方拉扯”。
另一方面,社会情绪和舆论也可能被“处理不公”的主观感受带偏,造成对司法的不信任。
对办案机关而言,如何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把风险化解在基层、把纠纷止于未发,是检验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
对策:宛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围绕主观故意、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证据开展补充侦查。
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同时,针对案件背后的矛盾风险,没有止步于“程序性结案”,而是将工作重心前移到风险防控与实质化解上:一是成立矛盾化解专班,由分管检察长牵头,组织具备心理咨询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与承办检察官共同参与,形成“办案+治理”合力。
二是构建多元协同机制,联动公安、司法行政和基层组织,梳理纠纷脉络、摸清双方诉求与症结,避免“各管一段、越调越僵”。
三是坚持释法说理与心理疏导并重,围绕证据标准、法律责任与救济途径向当事人释明,纠正把法律程序当作情绪宣判的误解,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情绪安抚与心理支持,降低对抗强度。
四是注重情理与时机,把调解工作融入走访和日常沟通,在传统节日等节点多次沟通,逐步推动矛盾从“对抗式表达”转向“协商式解决”。
经多轮协调,张某某道歉并主动赔偿,李某某自愿谅解并承诺放弃过激行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真实性依法审查确认后,相关处理决定得到当事人认可,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前景:从个案治理走向机制治理,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宛城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切入点开展类案反向审视,推动公检法司协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指引,探索形成更可复制的工作流程;同时通过设立矛盾化解平台、引入心理服务等专业力量,提升对“情绪型纠纷”“对抗型信访”的识别与处置能力。
可以预期,随着多元解纷体系更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更深入、社会心理服务更可及,类似“因小事起、因误解激、因情绪险”的纠纷有望更早被发现、更快被化解,把治理效能体现到群众可感可知的安全感与获得感上。
这起案件的妥善处理,展现了新时代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的责任担当。
通过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既维护了司法公正,又促进了社会和谐,为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更多这样既有法治力度又有人文温度的创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