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董和肖姨这事儿闹得挺闹心,起因就是肖姨周末去搬了个油桶,结果大拇指骨折了。那天仓库主管喊她去帮忙搬两百公斤重的油桶,结果肖姨的左手大拇指就被砸成斜向性骨折了。肖姨本来是做保安的,平时也就是守守大门、收收快递,谁知道这一忙就把手指给折了。医药费她自己先垫付了一万四,公司倒是给了一万,但是还欠着医院四千多块钱。老板刘董到现在都不愿意露面见她。 律师查了查法律条文,发现肖姨入职的时候都51岁了,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认定工伤年龄上限。也就是说她没法走工伤赔偿这条路了。不过律师也说,《侵权责任法》还留了条路给雇员:只要证明伤是在公司、为了公司干活受的,就能找雇主赔钱。所以这个官司其实还有机会打下去。 律师把仓库主管叫到了现场对质。主管说了实话:“周日到货她负责开门,我卸不动货就喊她帮忙,平时她也常搭把手。”律师一听就明白了两点:一、肖姨确实是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受伤的;二、她是在执行工作指令干活呢。所以这两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就很清楚了。 后来老板刘董也出现了,他说肖姨收了员工红包算赚外快,公司不该负责。律师当场就拆穿了他的话:红包是事后主管给的补偿;而且整个搬货过程是主管亲自指挥调度的,根本不是肖姨利用业余时间接私活赚外快。所以刘董这个“赚外快”的借口根本站不住脚。 双方最后因为赔偿金额闹得很僵。刘董觉得已经垫付了一万多块钱还多次去医院探望算是仁至义尽了;肖姨却说这是自己应得的赔偿。律师建议双方先做个伤残等级鉴定看看具体能赔多少钱,走诉讼程序是最快的解决办法。最后刘董也接受了这个建议决定走法律途径处理问题。 遇到这种“领导让我干别的活”的情况怎么办?律师给了两个判断标准:一是领导安排的事还属于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哪怕不是职责范围内),只要出事了就由单位承担责任;二是领导安排的事既超出了你的职责范围又和现单位没关系(比如帮别的公司干活),那出事了单位就不用负责了。记住这两个标准就能判断风险到底该谁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