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保健食品欺诈治理再加力:临期变质、超标与虚假宣传将面临从重处罚直至刑责

近年来,食品保健食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销售过期产品、虚假夸大宣传、质量指标超标、非法添加有害物质等问题严重威胁公众健康。为此,我国建立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相结合的综合整治体系,以法治手段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成本已大幅提升。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案件,监管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达到或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幅度提升至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情节严重者还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经营主体将彻底退出市场。 产品质量安全上,监管标准同样严格。微生物指标、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任何检测数值超出国家标准,即构成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问题产品,按货值金额实施阶梯式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除吊销许可证外,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已形成清晰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虚假广告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多个罪名均可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案件。其中,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即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追诉标准包括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造成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两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以及造成人身伤残等严重后果四种情形。 在虚假宣传与诈骗罪的界定上,司法实践已形成明确标准。如果经营者明知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消费者财物,且诈骗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即构成诈骗罪。各省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但一般不低于三千元。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时,司法机关将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更具震慑力的是"处罚到人"制度的落实。2018年涉及的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直接追究个人责任;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既要处罚单位,也要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是指对违法行为负有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责任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不论其是正式员工还是聘任、雇佣人员。违法责任人员不仅面临经济处罚,还将被纳入行业禁入名单,实施终身禁业。 这个制度打破了以往"罚款了事"的局面,将法律责任精准传导至决策层和执行层,使违法成本大幅提升。无论是企业负责人签字批准,还是具体操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都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的制度约束。 从监管实践看,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双轨机制已显现成效。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处罚予以纠正,严重违法行为则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执法效果。多部门联动、全链条追责的监管格局,使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一环都至关重要。此次监管政策的细化与升级——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也是对守法企业的保护。唯有让法律真正"长牙"、监管真正"带电",才能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推动食品行业迈向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