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行为当成立功来认定,就得看他们到底干了啥

把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行为当成立功来认定,就得看他们到底干了啥。刑法六十八条说,只要主动给司法机关递线索,还真能让案子破掉,那就算数。要是仅仅是为了自己轻判才干的,这种行为才能叫立功。法律上设立这一制度,一方面是因为这类行为说明这人危险性变低了,以后再犯的可能性小;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鼓励大家配合办案,帮司法机关节省点力气。 所谓的重要线索,指的是没被司法机关摸透的底细,比如能证明真相的关键事实或者证人之类的东西。而且这线索必须是真的,是他自己知道的实际情况。最后能查到案子,是因为顺着这条线警察顺藤摸瓜把事儿弄明白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过文解释说,线索必须说得清清楚楚、指向明确才行。一般来说,这种情况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线索得清晰不能瞎猜。最高法的解释里要求内容具体、指向明确;最高检那边也强调得指明具体的犯罪事实。第二,这线索得实实在在帮上忙。办案的人通常觉得只要把事儿查清楚了、人抓住了就算破了案。现在的法律里没再提“侦破”这个词,而是用了“侦查终结”。案子不一样情况也不一样,只要提供的线索能让侦查机关达到这个标准就算数。第三,提供线索和破案子之间得有直接的联系。要是后来警察又顺藤摸瓜查出了别的事儿,那前面的功劳就不算了。 当然啦,如果本来的线索司法机关早就掌握了,后来破了案也不能给你算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