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需强化刑法谦抑性原则 专家呼吁审慎处理涉企案件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一、问题:经济纠纷刑事化倾向不容忽视 近年来,民营经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持续提升,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案件数量也出现值得关注的增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周光权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处理民营企业案件必须更好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此观点在法律实务界引发共鸣。 资深律师李向安长期代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他在采访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值得警惕的倾向:部分司法机关将本属民事或行政范畴的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一般违约被定性为合同诈骗,行政许可瑕疵被认定为非法经营,个别经办人员的局部行为被扩大归责于企业整体,由此导致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李向安援引多起亲身办理的案例说明,部分民营企业家一审被判十年以上重刑,经过申诉和再审最终获无罪。司法机关在改判时一致认为,不能将经济纠纷轻易纳入刑事犯罪轨道,刑法应保持应有的谦抑。 二、原因:执法理念偏差与制度约束不足并存 李向安分析认为,问题成因多上叠加。其一,部分基层司法机关以办案数量和罚款金额作为绩效指标,客观上形成扩大打击范围的动机。其二,一些办案人员对刑法谦抑性原则停留在理论层面,难以在具体案件中落实。其三,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充分,对错误追诉、错误定罪的责任追究机制仍需完善。 从法律文本看,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未违反刑法的,不以犯罪论处。这一条款重申罪刑法定与疑罪从无原则,也为适用刑法谦抑性原则提供直接依据。但法律明确并不自动转化为规范执法,从立法意图到司法行为之间仍有落差。 三、影响:企业家信心受损,经济大局承压 民营经济贡献全国逾半数GDP和七成以上城镇就业,其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宏观经济稳定与活力。李向安指出,执法不规范的危害不止于个案不公,还会通过市场预期产生连锁反应。 一旦企业家对法治环境产生疑虑,投资意愿收缩,创新趋于保守,就业创造能力下降。“整倒一个人,同时整垮一个企业”的后果,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还会影响大量就业岗位和地方税源。在稳增长、促就业的政策背景下,这种代价难以承受。 中央多次强调“两个毫不动摇”,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执法与这一方针背离,既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也会削弱政策公信力。 四、对策:将谦抑原则嵌入办案全流程 针对上述问题,李向安提出系统性建议。 在执法理念层面,应将刑法谦抑性原则纳入司法人员常态化培训,使其内化为办案思维,而非停留在文件表述。对社会危害性不明显的行为,不应轻易贴上刑事犯罪标签;对可通过民事或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刑法不宜主动介入。 在案件审查层面,应严格审查法益受损程度,以是否造成较大实际损失、是否引发严重社会影响作为是否启动刑事追诉的重要标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轻微犯罪,依法适用非羁押措施,避免羁押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可逆破坏。 在责任追究层面,应将谦抑性原则落实情况纳入司法责任制考核,对因执法偏差导致冤假错案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以制度约束推动执法规范化。 五、前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任重道远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落实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发布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民营经济促进法也已施行,国家层面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政策信号持续释放,制度供给健全。 但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如何将顶层设计的政策意图有效传导到基层执法,仍是法治建设的现实课题。已有的改判无罪案例,既是对当事人的公正救济,也应成为规范后续执法的重要参照。

法治的力量既体现在对违法犯罪的惩治,也体现在对权利边界的守护;对民营经济而言,稳定预期来自稳定规则、审慎权力与可校正程序。把刑法谦抑性真正落实到涉企案件办理全过程,既是减少冤假错案的关键,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信心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