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员工被跨市强制调岗后又以“旷工”辞退,广西贺州法院认定违法并判赔8.46万元

一起涉及孕期女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近日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

法院认定涉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其向原告张女士支付赔偿金及拖欠工资共计8.46万元。

该判决不仅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核心争议始于2024年9月。

张女士在怀孕后向公司告知情况,随即被以“业绩考核不合格”“不具备上岗资格”为由单方面调岗至数百公里外的城市。

公司虽承诺提供住宿补贴和往返交通费,但这一调动将使张女士面临孕期脱离家庭支持、异地待产等诸多现实困难。

在多次提出异议未获回应后,张女士选择继续在原工作地履行劳动义务,却被公司以“恶意缺岗”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企业在女职工孕期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既未协商一致,也未充分考虑孕妇特殊生理状况。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亦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公司既未能证明调岗的紧迫必要性,也未提供适当替代方案,其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业内人士指出,此类案件暴露出部分企业对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漠视。

据统计,2023年全国妇联受理的就业性别歧视投诉中,近三成涉及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不公正待遇。

人社部近年来已多次发文强调,要严厉打击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但实践中仍存在企业规避法律、变相施压的现象。

法律专家分析,本案判决具有三重警示意义:其一,企业调整孕期女职工岗位必须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协商性原则;其二,远距离调岗如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其三,劳动者依法维权时,应注意保存考核记录、沟通凭证等关键证据。

展望未来,随着生育政策优化调整,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凸显。

今年3月,最高法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女性职工权益的司法保护。

多地劳动监察部门也表示,将把孕期调岗、变相裁员等行为列为重点监察内容。

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也为孕期女职工维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保护孕期女职工权益,既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更需要用人单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

只有构建起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良好氛围,才能真正实现企业发展与职工权益保护的双赢局面,推动形成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