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历来是劳动者期待获得年终奖的时节。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涉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即将离职退休的员工能否获得当年度年终奖。
案件的当事人是市场总监老吴。
他于2019年入职该互联网科技公司,因工作经验丰富被聘任为市场总监,月基本工资税前4万元。
2021年年初,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考核通知,明确提出"已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考核;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的员工不参与奖金分配"。
当年老吴获得4万元年终奖。
转折出现在2022年。
1月14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吴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明确最后工作日为1月24日。
但离职时,公司告知老吴因其申请离职,未被纳入2021年度考核范围,拒绝发放年终奖。
这一做法引发老吴的质疑,他认为自己已完成全年工作任务,应当获得相应考核和奖励。
随后,老吴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对于企业的这一做法,法院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因此,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属于工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
对于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支付年终奖的情形,法院指出应当结合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本案中,老吴离职时已经完成2021年度全年工作任务,公司以默示方式将其排除出考核范围缺乏合理性。
由于公司未举证证明老吴不符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条件,且拒不提供其他员工考核及发放年终奖的情况,法院参照公司向老吴发放2020年年终奖的金额,判决公司支付2021年绩效考核奖金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对企业相关规定的效力进行了评价。
法院指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本案中,公司既未就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事宜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约定,也未通过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因此对劳动者缺乏约束力。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员额法官王静表示,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用人单位是否设定年终奖、如何设定,年终奖属于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范畴,但这种自主权的行使也应当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者因退休办理离职的时间为次年1月下旬,其已经完成2021年全年工作任务,公司以员工将在奖金发放前离职为由不发考核邮件,将劳动者排除在考核及年终奖发放范围之外,显然不具有合理性,对于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者而言,也难谓公平。
"王静指出,本案判决企业参照上一年度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年终绩效考核奖金,是对劳动者足额获得工作报酬的依法保护,也是对企业不合法经营行为的合理纠偏。
这一案例反映了当前部分企业在制定薪酬制度时存在的问题。
一些企业片面强调经营自主权,在制定年终奖等涉及劳动报酬的制度时,往往缺乏与员工的充分沟通和民主协商,导致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同时,一些企业对临近离职的员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忽视了对其工作贡献的认可,这既不符合法律规范,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声誉维护。
年终奖发不发、怎么发,既关乎企业管理水平,也检验对劳动价值的尊重。
临近退休不应成为被“默认”剥离考核与报酬的理由。
以规则立信、以程序增信、以贡献定酬,才能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提升企业治理效能之间找到更稳固的平衡点,推动劳动关系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更可预期的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