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餐桌安全。为筑牢从生产源头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即将正式施行。此制度创新通过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承诺责任,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机制,对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然而——在制度推行过程中——生产者、收购商、流通环节经营者等各类参与主体对合格证的理解和应用中存在多个高频误区,这些认知偏差直接影响制度的有效执行。 首先是对适用范围的误解。部分小规模农户认为合格证制度仅适用于大型企业,自己从事小规模种植养殖或仅向邻居销售就无需办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办法》规定,从事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均为承诺主体。当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如卖给收购商或进入集市时,收购方依法需向生产者索要合格证。为此,政策已为分散农户提供了便利,各地村级服务站点可提供快检和开证服务,使合格证成为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其次是对合格证性质的误读。一些生产者将合格证视为"免检金牌",认为贴上合格证就等同于获得官方认证,可以高枕无忧。这是对制度本质的根本性误解。承诺达标合格证本质上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承诺,是生产者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凭证,而非监管部门的"免检认证"。合格证绝不能替代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一旦产品被抽检发现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持证者将承担更明确、更严厉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开具合格证的前提必须是基于真实、规范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或有效的检测报告。 第三个误区涉及产地信息的填写规范。部分生产者在填写合格证时仅标注县级或乡镇级信息,认为无需精确到村。但《办法》明确要求产地需填写至村,以确保溯源可查。这一要求的核心目的是建立完整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快速定位和处置。因此,已开具的不规范合格证应当收回作废,生产者需立即补开合格证明,精准填写完整的地址信息,同步更新留存记录。 第四个误区是对开具时间和依据的不当处理。有些生产者采取"事后补开"的做法,先销售产品再补办合格证;有的则"随便开",用上一批的检测依据为当前批次产品开证。这些做法严重违反了制度要求。《办法》明确规定,承诺达标合格证需按生产批次实时开具,开具依据必须与对应批次产品真实、一致,严禁事后补开、虚假开具。正确的做法是将开具合格证作为产品上市前的最后一道必经工序,确保承诺依据与当前批次产品完全对应,做到"一批一证,证实相符"。 第五个误区出现在流通环节。部分收购商和网络平台经营者认为只要拍照保存合格证,产品出问题就全是生产者的责任。这种认识忽视了流通环节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收取、保存合格证,保存期限至少6个月。更重要的是,对收购农产品进行混装或分装后销售的,应当重新开具合格证,并对混装分装后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这意味着收购方需要建立严格的合格证收取、查验和归档制度,对于需要重新分装的产品,必须建立内部质量控制流程,并按规定开具新的合格证,切实承担起流通环节的责任。 这些误区的存在反映出制度推行初期的认知不足。随着《办法》正式施行日期的临近,各地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通过典型案例解读、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帮助各类参与主体准确理解制度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同时,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农产品质量安全人人有责;合格证制度重在通过可验证的措施和可追溯的信息落实各方责任。新规实施在即,及时纠正误区既能降低合规成本,又能保障产品质量,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