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国企高管的重大腐败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郑建华作为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因长期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大规模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郑建华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四个上。受贿上,自2003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贪污上,2007年至2008年期间,郑建华伙同他人侵吞单位公款215万元。挪用公款上,2018年上半年,郑建华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至案发时仍有7亿余元未归还,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黑洞。滥用职权上,2015年至2021年间,郑建华为营造个人政绩和谋取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郑建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贪污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案发时大部分未退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些犯罪事实均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 在量刑考量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郑建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此认罪态度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同时,其在受贿罪中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这加重了其犯罪的恶劣程度。鉴于郑建华部分受贿系未遂,受贿赃款、赃物已基本追缴到案等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此作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郑建华案件的查处反映出当前国企廉政建设中存在的深层问题。作为大型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郑建华本应成为廉洁从业的表率,却利用手中权力进行大规模贪污腐败活动,严重违背了国企领导干部的职责使命。其犯罪行为涉及金额之巨、时间跨度之长、造成损失之大,充分说明了加强国企高管监督制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该案的宣判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它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不会改变,对国企领域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不会减弱。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件再次表明——国有企业姓"公"——权力必须受约束、责任必须可追究;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惩,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守护市场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以法治思维和系统治理推进国企监管和内部治理现代化,既是对个案的回应,更是对高质量发展底线的守护。唯有把制度的笼子扎紧扎牢,才能让改革红利在阳光下释放,让公共资源更好服务国家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