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还有赖某,这两个人,因为跟虚拟货币挖矿扯上关系,最后闹上了法院。事情是这样的,薛某在2021年底通过别人认识赖某。赖某那时候极力向薛某推荐一个手游项目,承诺高收益高回报。薛某听到这些就心动了,他把考察过的资料给赖某看,接着按照赖某的要求给指定账户转了67万多元。之后赖某把游戏账号给了薛某操作,还积极教他怎么挖矿生产虚拟货币。过了一段时间,薛某发现这个账号根本没法运行,也实现不了回报,他就要求赖某退款。但双方谈不拢,薛某只好把赖某告上了五华法院。五华法院审理后觉得这事不对劲,虽然名义上是手游项目,但实际就是“挖矿”。法官说,“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多,对国民经济贡献也不大,国家早就明令淘汰这些落后的工艺装备。五华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认为双方之间买卖账号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薛某投入了67万多元却一分钱没收到回报。五华法院最后判决赖某把33万多元返还给薛某。薛某还不服气上诉到梅州市中院,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五华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法官提醒大家“挖矿”就是个大坑,千万别信什么高回报宣传。进行经济活动前要先确保合法合规,别去碰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领域。 这次判决就是要告诉大家“挖矿”其实是在给社会和环境挖坑。赖某明知国家不让做这类交易还介绍给薛某,薛某也知道是在搞挖矿还积极投资高风险项目。这就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要返还。 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就各自承担责任。所以这次判决对薛某来说是个警示:别再轻易相信虚拟货币投资能带来躺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