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矾都矿业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漏洞暴露受处罚

大冶市人民政府官网于1月29日公示了《大冶市付家山矿业有限公司"12·11"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该事故发生于2025年12月11日,浙江矾都矿业驻大冶市付家山项目部一名工人在井下从事车辆维修作业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9万元。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操作。

调查显示,班组长郝某华安全意识薄弱,与不具备维修经验的铲运工张某学在超出岗位职责范围的情况下,私自更换铲车举升油管。

更为危险的是,两人未采取任何可靠的安全支撑措施,盲目进入举升大臂下拆卸液压油管,最终被失去油压支撑而滑落的铲斗及大臂挤压致死。

这一事故充分暴露了现场作业的极端不规范性。

深层次的管理问题更值得关注。

浙江矾都矿业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多项缺陷:班组长和铲运工开展超出岗位职责的维修作业、维修点照明不足、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严重缺失。

这些问题反映出企业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足,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监督存在明显漏洞。

付家山矿业作为业主单位,同样存在责任。

该企业未能有效督促外协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未能确保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调查结论,浙江矾都矿业和付家山矿业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大冶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项目部经理、安全副经理以及付家山矿业总经理、安全总监等相关责任人员也被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大箕铺镇应急办矿山组组长因监管职责缺失,建议由所在镇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矾都矿业还因另一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公示栏显示,该企业因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被莒县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1万元。

这一处罚进一步说明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上存在系统性问题。

从企业背景看,浙江矾都矿业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5.13亿元,是一家具有相当规模的矿业企业。

付家山矿业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约705万元。

两家企业的规模和成立时间都表明,它们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充分的安全投入能力。

然而,此次事故的发生表明,企业规模和资本并未有效转化为安全管理的实际成效。

这起事故再次警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不能仅停留在制度层面,更要在执行层面下功夫。

从班组长的安全意识到现场的照明条件,从维修作业的规范性到监管的有效性,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有丝毫松懈。

业主单位对外协单位的监督职责同样不容忽视,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链条,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在可控范围内进行。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开,不仅是对一次伤亡事件的复盘,更是对安全治理短板的集中提示。

矿山安全没有“经验主义”的侥幸空间,任何一次越权、一次省略步骤、一次监管缺位,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代价。

唯有把责任压实到岗位,把规程落实到现场,把外协纳入同一标准,把预防做在事故之前,才能真正守住安全生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