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意见。此次修改涉及职称评审工作的多个关键环节,是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职称制度是国家人才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结构调整,原有的职称评审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此次修改正是基于多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实践经验,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方案。 在申报资格上,修改方案明确了几项重要调整。首先,离退休人员将不再具有职称申报资格,这有利于保证职称评审制度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其次,受到政务处分的国家公职人员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职称,其他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也在受处分期间内被限制申报,这强化了职称评审与廉政建设的结合。 在评审程序上,修改方案进行了优化和规范。建立一次性告知补正机制,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避免反复往返。同时,调整了评审通过的投票标准,要求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达到职称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才能通过,这提高了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在廉政建设上,修改方案加强了对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的约束。规定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明确了回避制度,要求存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人员应当申请回避,相应机构发现这种情形时也应当通知其回避,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者的权益保护上,修改方案扩大了职称评审的覆盖面。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等申报职称评审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以由所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这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包容的职称评审体系。 在监督管理上,修改方案建立了新的制约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机制,对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实施综合评估,进行分类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同时,建立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涉及的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需要建立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这形成了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到事后追责的完整监管链条。 此次修改还强化了评审委员会的组织规范。要求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称评审相关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职称活动。这为各地各部门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 根据通知,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提出意见。一是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意见征集"栏目里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书面信函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提出意见。三是通过电子邮箱renshelifa@mohrss.gov.cn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0日。
职称评审的公信力源于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的严格;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既回应社会关切,也是推进人才评价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期待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构建更加透明规范的评审体系,让人才评价回归专业本质,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