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深港协同创新进入“深水区”,亟需规则供给提速扩容。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承担着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的任务。随着科研机构、企业和人才加速集聚,跨境科研协作、设备物资进出、人才往来通行、园区运营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对制度的精细化、稳定性与可操作性提出更高要求。过去一段时间,部分事项更多依赖政策工具与试点安排,仍需通过地方立法将成熟做法固化为可持续的制度体系。 原因——区位特殊与要素跨境属性叠加,决定了必须以法治方式降低制度摩擦。河套地区具有“一河两岸、一区两园”的独特结构,创新链条往往跨越不同监管体系与规则环境。科研活动呈现高频次、小批量、多品类的设备耗材流动特征,人才队伍则具有国际化、跨境通勤和短期驻留等特点。若缺少统一、清晰管理边界与规则衔接,容易出现审批链条拉长、通关成本上升、资金使用受限、争议解决不确定等问题,影响创新效率与国际竞争力。此次条例施行,旨以制度供给回应“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现实需求。 影响——以法治引领推动园区规范运行,释放制度型开放红利。条例构建覆盖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特殊监管、科创合作、服务保障、法治环境的制度框架,标志着河套深圳园区进入以法治为牵引、以规则为保障的运行阶段。在管理机制上,条例明确河套发展署作为园区管理机构的核心职能,聚焦推动深港科创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开发建设、产业培育、运营管理与科技服务,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与香港主管部门建立直接、常态化沟通渠道,有利于提升跨境事务协同效率。用人上,实行更具弹性的聘用与薪酬机制,并允许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进入园区工作,有助于形成更开放的国际化人才结构。 对策——以“分线管理+高水平监管”打通要素流动堵点,以财政、通关、法律服务等组合拳增强获得感。人员与货物流动方面,条例提出园区分步实施封闭管理,并对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形成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安排;具体封闭范围与时序将由涉及的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与此相衔接,相关便利化措施持续落地:对经常往来合作区的外籍工作人员,履行必要手续后可在皇岗、福田等口岸及相关通道获得快捷通行服务;对受邀入境的外籍人才,在口岸签证、多次签证及在华永久居留申办上获得便利。面向内地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办一定期限内多次有效的人才签注,并申办材料上深入简化;企业层面也配套优化商务备案等服务安排,降低创新创业综合成本。 货物政策上,相关税收支持进一步增强科研活动的可达性与可负担性:对符合条件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科研货物给予关税及进口环节相关税费优惠,有利于提升科研设备和关键耗材的配置效率,促进“研发—中试—产业化”链条加快成型。 科创合作方面,条例强调支持深港联合科研、共建联合研究平台并联合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同时提出允许符合条件的深圳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支持香港园区科研项目,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国际化科研项目,可依法采用港澳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增强与国际科研体系的兼容性。另外,园区将支持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河套香港青年创新创业平台等运营发展,通过租金优惠与配套服务吸引初创团队集聚,并推动共享科研仪器平台面向港澳机构开放,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法治环境方面,条例对争议解决的规则供给更具针对性: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园区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可协议选择适用港澳法律处理合同纠纷,并可协议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该安排有助于增强跨境交易的可预期性与国际化便利度,提升市场主体在规则选择与风险管理上的确定性。 前景——从“政策叠加”迈向“制度集成”,河套有望成为大湾区制度创新的重要试验田。随着条例实施,河套深圳园区将更有条件人才跨境通勤、科研物资流动、财政资金跨境使用、科研管理规则衔接以及商事争议解决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下一步关键在于:一是加快配套细则与操作指引落地,确保分线管理、资金跨境支持、平台开放共享等制度可执行、可监督;二是强化与香港园区的机制化对接,推动科研项目、平台资源与产业化场景形成闭环;三是改进营商与法治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与科技伦理治理,提升国际合作的稳定性与安全性。随着更多制度性开放举措落地,河套有望在大湾区中试转化和高端要素集聚上形成更强带动效应。
《河套条例》的实施反映了中国推动国际科技合作的决心。该制度创新探索——不仅有助于区域发展——也为中国创新体系融入全球网络提供了重要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