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看,劳动者因如厕离岗被解雇,背后其实是对用工管理权的不同解读。南通和北京两地法院近期审结的两起劳动争议案,让人们重新审视了职场管理和权益保障的边界。虽说两案都涉及工作时间上厕所离岗,却因为具体的行为、时长和岗位性质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具体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一案,2023年2月,刘某在任职期间被监控拍下频繁出入卫生间的画面。统计显示,他单日累计在卫生间里待过6小时21分钟,一个月内这种长时间停留就有11次之多。公司认为这是严重违纪和旷工,直接解除了合同。刘某不服仲裁后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赔偿金。 法院觉得劳动者确实有正常如厕的权利,但这也得讲个即去即回。刘某这次却明显出格了,次数太多、单次时间太长,根本没法说是正常需求,更别提跟他的岗位要求对上号了。更关键的是,他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那时候还在干正事。 法官因此判定他是无故脱岗,公司依据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他开罚单没错,所以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再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的李某这起案子情况就不一样了。李某是做消防中控的,2022年11月值班时肚子疼实在忍不住去了趟厕所,前后也就3分钟。公司却拿“擅自离岗”的理由把他给辞了。 顺义法院觉得消防中控员虽然需要连续在岗,但临时肚子痛上厕所是正当生理需求。最重要的是微信记录显示李某离岗前曾想找人替班,尽到了注意义务,心里没想着躲懒。所以公司的处罚没道理。 法院认定这次短暂离岗不算违纪,判决公司要赔李某6万多块赔偿金。 这两个判决结果为啥不一样?专业人士分析得很细:区分“合理生理需求”还是“违纪脱岗”,得看三点: 第一看主观意图:劳动者是真的急着上厕所还是想偷懒? 第二看行为合理性:一天去几次、一次待多久、总共加起来多少时间? 第三看岗位属性和替代安排:要是岗位非得一直有人盯着怎么办?有没有找人临时顶上? 规章制度合不合法也是关键。 南通的案子里员工长时间跑厕所又没法证明在干活,那就是越界了;北京的案子里员工因为身体原因顺便协调了一下就不算事儿。 这两件事告诉用人单位:管理大权不能乱使,得听法律和理儿。 单位有权制定规矩管违纪,但碰到人家健康、吃喝拉撒这些基本需求的时候得有人情味儿,不能滥用开除权。 规矩要写清楚、处罚要适度。 南通和顺义两地的判决就像一面镜子:一方面让劳动者看到权利也得守规矩不能耍滑头;另一方面也提醒老板管人得悠着点别太狠。 到底是“合理”还是“违纪”,最终还是得靠事实和证据说了算。 这两起案子生动地说明了怎么建和谐劳动关系:只有尊重法律和事实,企业管人和员工权益才能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