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挂靠经营下“谁是雇主”争议凸显 近年来,物流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较为普遍。
车辆实际出资人将车辆登记在具备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名下,以企业名义对外承运,由此在事故赔偿、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环节引发“雇主是谁、责任由谁承担”的纠纷。
此次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焦点即在于:挂靠车辆运营中,驾驶员与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企业能否以挂靠合同约定排除用工责任。
原因——用工链条外观与内部约定不一致 据法院查明,2024年2月,驾驶员杨某通过运输公司发布或对外展示的招聘信息应聘上岗,由当时负责该区域业务的人员对接安排运输任务。
杨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从事的运输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上岗5天后,杨某在工作期间协助维修车辆导致脚部受伤住院,后续就赔偿与关系确认协商未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及一审均确认双方在2024年2月11日至2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运输公司上诉称,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高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经营,挂靠合同约定车辆所有权、经营盈亏及驾驶员招聘管理由高某负责,并特别约定所聘驾驶员与运输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工资由公司财务人员代发仅属受托,资金来源为高某个人。
终审法院指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
综合招聘入职渠道、工作指令来源、车辆登记与对外经营名义、工资支付路径等因素,杨某在入职时形成的合理认知是:其接受的是运输公司人员的管理安排,从事的是运输公司经营活动,并通过公司财务账户获得报酬。
运输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杨某明确知晓其真实雇主仅为个人车主,且日常管理、报酬结算均由个人直接完成。
法院同时强调,挂靠合同中关于排除劳动关系的条款,属于挂靠双方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劳动者。
基于保护劳动者合理信赖、维护劳动秩序的考虑,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更符合立法目的与司法逻辑。
影响——为行业用工合规与风险分担划出“红线” 该案终审维持原判,释放出清晰司法信号:在挂靠经营模式下,只要对外呈现的用工管理、运营名义与报酬发放等关键要素指向运输企业,企业便难以仅凭内部合同条款将劳动责任外移。
对劳动者而言,这一裁判思路有助于在发生伤害、欠薪、社保缺失等情形时,找到明确的责任主体,降低维权成本与时间消耗。
对企业而言,判决提示用工风险不能“层层转包、合同切割”,以挂靠名义获取市场与资质便利的同时,也应对相应的用工管理承担法定义务。
同时,案件也折射出行业现实:一些企业在业务扩张与合规成本之间摇摆,依赖挂靠模式实现“轻资产”运营;部分实际车主则通过挂靠进入市场,但在招聘、培训、保险、社保等环节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劳动保护缺位。
若责任边界不清,易引发纠纷外溢,影响道路运输安全与行业稳定。
对策——推动“外观一致、责任清晰、保障前置” 一是压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以企业名义对外承运、由企业人员进行招聘派单、通过企业财务渠道发薪的,应将驾驶员纳入规范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明确用工关系形态,完善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与安全培训,避免“事实用工、制度缺位”。
二是提升挂靠管理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企业与实际车主的挂靠合作,应强化信息披露与流程留痕,在招聘环节明确告知用工主体、管理主体和薪酬承担主体,避免劳动者在不知情情况下陷入责任真空。
同时,应建立派单、考勤、报酬结算、车辆维护等记录制度,以便发生争议时还原事实。
三是完善行业治理与监管协同。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可结合本地行业特点,针对挂靠经营中的用工风险开展专项规范指引,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劳动保障与业务管理一体化,减少因责任不清带来的诉讼与社会成本。
前景——从“靠协议”转向“靠制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平台化运输、网络货运等新业态发展,劳动关系形态更加多样,但司法对“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的审查标准将持续发挥稳定预期的作用。
可以预见,未来在挂靠经营仍存的背景下,裁判将更关注对外运营外观、实际管理控制与劳动者合理信赖,倒逼企业从“合同免责”转向“制度合规”,通过规范招聘、管理、支付与保障环节,形成更可持续的用工与风险分担机制。
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实则是司法实践对新型用工关系的积极回应。
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判决所体现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仅为劳动者筑起权益保护墙,更推动着劳动法治与市场创新的良性互动。
当法律的天平在效率与公平间找到平衡点,经济发展的成果才能更好惠及每一位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