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率先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明确四类项目分类标准与并网要求

为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规范发展,广东省能源局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国家能源局相关规定在广东的具体执行标准,为全省光伏产业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分布式光伏发电作为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在广东快速发展。

然而,由于项目类型多样、建设场景复杂,不同类型项目的管理要求存在差异,迫切需要出台具体的分类管理办法。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保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开发。

根据实施意见,广东将分布式光伏项目分为四个具体类别,每类项目都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其中,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村内道路、小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归入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这类项目的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的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等农业建筑物建设的项目,实施意见将其纳入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但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同时项目不得影响农业建筑物的原有用途和安全保障。

这一规定既促进了农业与新能源的融合发展,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barrier、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的光伏项目,按照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要求,归入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这类项目充分利用了闲置的基础设施空间,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的光伏项目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其中,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的厂房,每回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的项目,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既有供电线路等级。

这一分类标准充分考虑了不同工商业用户的实际情况。

在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上,实施意见进行了差异化规定。

对于利用农业建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

但对于在国家能源局发布相关办法前已备案、且在实施意见发布前获得电网支持意见的项目,如在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建设,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予以并网,不受自发自用比例限制。

这一过渡性安排兼顾了既有项目的合理权益。

对于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意见现阶段暂不对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强制要求,为产业发展留出了灵活空间。

同时规定,电网企业应做好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项目调整要求。

对于国家办法发布前已备案、且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项目,若后续发生项目法人、类型、上网模式变化,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应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这一规定确保了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该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在试行期间,广东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为分布式光伏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既是能源转型的重要增量,也是电力系统治理能力的“试金石”。

广东此次细化规则,实质上是在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之间寻找更精准的平衡点:让适合分布式的项目更顺畅落地,让不符合定位的开发回归边界与约束。

随着试行期实施与配套政策完善,分布式光伏有望从“装得上”走向“用得好、并得稳、管得住”,为构建更清洁、更安全、更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