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方驳回矿企监督申请 85名退休矿工股权维权案再获司法支持

12月28日,山西省检察院向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退休矿工代表送达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这份决定书标志着一场跨越近20年的股权纠纷案件再次获得司法机构的确认和支持,对于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回顾显示,董福后等85名退休矿工与蒙南公司之间的股权纠纷源于上世纪90年代末的企业改制。

1998年,蒙南公司前身内蒙古准旗房塔沟硫磺厂启动股份合作制改制,当时在册职工共562人,其中在职职工303人,离退休职工259人。

在改制过程中,董福后等85人获得的量化资产并未以现金形式发放,而是作为股本金投入新企业,成为蒙南公司的出资者。

1999年5月10日,蒙南公司首次登记时,这85人被记载于股东花名册,确认了其原始股东身份。

长期以来,蒙南公司对这85名退休矿工的股东身份和相关权益进行了否认。

2001年起,蒙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文以股东身份与这些退休职工签订协议书,要求他们放弃股权并将量化资产交由社保局处理。

这一做法引发了严重的法律争议。

退休矿工为维护自身权益,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历经最高人民法院4次裁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山西省检察院在其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中,对案件的核心争议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关于原始股东身份问题,检察机关认为,投入股本明细表清晰记载了各发起股东的出资金额及比例,这些金额等同于职工配置的量化资产额。

1999年5月蒙南公司首次登记时,董福后等85人被记载于股东花名册,其股权比例应依照双方都无争议的投入股本明细表中的出资金额来确定。

经过十多次庭审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董福后等85人为原始股东,原始股权金额为819800元,蒙南公司应向其分配红利,这一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协议书主体及效力问题,检察机关指出,虽然协议由陈玉文以股东身份签订,但由于陈玉文同时是蒙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协议内容涉及的并非个人关系,而是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关系。

协议约定量化资产由甲方交社保局,社保局出具的收据也是为蒙南公司出具,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为蒙南公司与董福后等人所签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更为重要的是,该协议将职工的股权与退休保险待遇捆绑处理,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混淆了劳动关系与投资关系,背离了国有企业改制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侵害了职工的切身权益。

二审判决适用劳动法认定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之处。

然而,尽管检察机关已经驳回了蒙南公司的监督申请,案件的执行阶段仍面临新的障碍。

今年4月26日,79名退休矿工向山西大同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但大同中院以"请求事项与判项内容严重不符"为由驳回了申请。

至今,大同中院仍未对强制执行申请立案,这使得已经生效的判决面临执行困难。

这一现象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深层问题。

一方面,法院在判决阶段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态度明确,但在执行阶段却出现了消极态度。

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延缓执行,包括申请监督、提出各种异议等,这些行为虽然最终被司法机构驳回,但已经造成了事实上的执行延迟。

从更广的视角看,这个案件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保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改制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课题。

蒙南公司将职工的股权与退休待遇捆绑的做法,实质上是对职工双重权益的侵害,既侵犯了其作为股东的投资权益,也威胁了其作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司法公正既体现在实体裁判的准确,也体现在生效裁判的兑现。

改制遗留矛盾的化解,离不开对历史事实的严谨核对、对法定边界的清晰把握,更离不开对执行程序的顺畅保障。

让每一份生效裁判不止停留在纸面,让每一项依法确认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才能真正以法治方式回应群众关切、稳定社会预期、促进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