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涉外法治研讨会聚焦制度型开放,专家建议“走出去”与“引进来”并重

当前国际格局加速演变,涉外法治建设面临新的挑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李飞研讨会上指出,我国制度型开放已进入深水区,亟须建立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配的法治体系。这个判断指向现实中的结构性矛盾:2023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仍位居全球前列,但企业海外维权成功率不足60%,“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法治保障不均衡问题较为突出。 分析认为,这种失衡主要来自三上原因。其一,全球治理体系调整加快,美欧近年推出《芯片与科学法案》等单边措施,国际规则博弈更趋复杂;其二,我国对外投资连续五年保持千亿美元规模,但配套的海外法律服务网络覆盖率仅为发达国家的约1/3;其三,新兴领域立法与规则供给存滞后,数字经济等跨境业务纠纷年均增长35%,有关司法解释仍未实现全面覆盖。 这种趋势正在带来多重影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结合案例指出,某中资企业因不了解东道国数据本地化要求,单个项目损失超过2亿美元。更需关注的是,国际商会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贡献度仅为12%,与我国经济体量不相称。这不仅影响产业全球化布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 针对上述挑战,研讨会提出系统性对策。在制度建设层面,建议加快《对外关系法》配套细则出台,完善“预警—应对—救济”全链条反制机制;在实务层面,推动“使馆+商会+律所”三位一体服务体系,计划三年内覆盖主要投资目的国;在人才培养上,将实施“涉外律师菁英计划”,力争到2026年培养500名熟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复合型人才。值得关注的是,长三角地区已启动试点,通过建立跨区域法治协作平台、共享涉外案例数据库等举措先行探索。 展望未来,随着RCEP全面实施和“一带一路”建设持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有望迎来重要机遇期。专家预测,“十五五”期间我国有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并在人工智能治理、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形成一批获得国际认可的标准和规则实践。制度型开放继续深化,将更有效服务企业全球化经营,也将提升我国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系统工程。进入新发展阶段,既要重视“引进来”,也要同等重视“走出去”,准确把握涉外法治所体现的时代背景与国际视角,才能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家利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这既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