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古树“挂牌保护”与“安全隐患”并存引发事故与责任争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近日发布的一起案例显示,2024年6月21日傍晚,柳州市融安县东起乡红日村上大陂屯村民黄某祥在本屯参加丧事宴席后步行回家,途经屯内一处平地、靠近一株枫香古树时,被树上折断坠落的枯枝砸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围绕“树木所有人”与“主管部门管理人”的责任划分成为案件焦点。林业部门主张该树已枯死并完成注销,不应再承担管理责任;原告则认为,主管部门未尽到风险防控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注销不等于风险消除,信息未闭环、处置未到位导致隐患持续。 法院查明,案涉枫香树树龄约160年,属于古树名木范畴。2018年6月,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涉及的地方性法规对该树实施挂牌保护管理。随着树体干枯,枯枝曾坠落砸中村民房屋,安全隐患已显现。2024年4月中旬,村委干部向乡镇林业站反映情况并请求处置;4月22日,乡镇林业站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告。随后,在乡镇林业站协助下,村委于5月16日填写《古树名木死亡确认决定书》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于5月28日审核同意并在系统中注销该古树。 关键在于,注销后相关处置并未形成闭环:一是注销审核结果未向古树所有人、村委、乡级政府等相关方通报;二是古树保护牌未摘除,外观上仍处于“挂牌管理”状态;三是对危树未采取修剪、警戒、围挡、清理等排险措施。直至6月21日事故发生,隐患仍然存在。法院现场勘察还显示,事发后该树已被砍伐清理,侧面印证其风险处置具有现实必要性。 影响——个案折射基层公共安全治理短板,古树保护与安全管理需同步推进。 古树名木兼具生态、文化与景观价值,挂牌保护反映了依法保护自然与历史资源的制度导向。但古树多分布在村屯、道路、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一旦衰败枯死,极易演变为坠枝、倒伏等公共安全风险。该案提示,在“保护优先”的同时,必须把“安全底线”纳入同一治理框架:既要防止以“保护”为由对隐患处置迟缓,也要避免以“安全”为名简单“一砍了之”,而应建立科学评估、分类处置、程序合规、信息透明的管理机制。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事故不仅造成生命损失,也可能引发邻里纠纷与基层信任成本上升。对政府部门而言,若风险提示、权责交接、应急处置不到位,容易形成“制度上有规定、执行中断链”的治理落差,最终以司法裁判方式补上责任缺口。 对策——依法厘清权责边界,完善“发现—通报—处置—复核”全流程。 本案一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关于“林木折断、倾倒致损”的责任规则,确认村民小组为树木所有人无争议;同时指出,按照地方性法规,县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古树名木法定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消除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即便已在系统内办理注销,但未摘除保护牌、未通知相关主体、未采取排险措施,且明知曾发生坠枝致财产损害仍未实质处置,管理责任并未实际转移或消灭,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据此判决县林业主管部门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2627.90元。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更强调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损害后果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尤其在已出现危险征兆并接到报告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管理方过错更为突出。 面向类似情形,业内人士建议:一是建立古树名木健康体检与风险分级制度,对枯死、腐朽、空洞、倾斜等高风险情形明确处置标准;二是完善注销后的配套动作,将“摘牌、公告、告知、警戒、排险、复核”作为必经流程,确保责任与风险同步落地;三是强化属地协同,形成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产权主体的联动机制,明确谁报告、谁处置、谁监督、谁负责;四是在人流密集区域推动保险与第三方评估服务,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家庭与社会风险。 前景——以法治方式推动治理升级,让古树保护更安全、更可持续。 随着城乡公共空间治理精细化推进,古树名木管理将从“挂牌建档”迈向“动态监管”。该案的生效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古树名木的管理职责不能停留在台账和系统中,风险消除必须落实到现场,程序性注销不等于实质性安全。未来,如何在保护与安全之间建立更科学的平衡机制、在多主体参与中实现权责清晰与信息透明,将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课题。
这起悲剧为公共管理敲响警钟。古树保护不仅需要完善的制度设计,更要有精细化的执行落实。从挂牌到风险消除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做实做细,才能真正守护群众安全,让制度的善意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