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持续关注。如何更早发现、更快介入、更有力度惩戒与教育矫治,成为治理中反复被提及的难点。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施行,围绕学生欺凌的行为界定、处置方式与学校责任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表达出依法治理、协同治理的鲜明信号。 问题:从“看得见”到“管得住”,治理仍存薄弱环节。现实中,学生欺凌常呈现隐蔽化、持续性和群体性特征,言语羞辱、网络恐吓、围堵殴打等行为可能校园与校外空间交织发生,既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演变为更严重的违法犯罪。部分案件中,因施暴者未满14周岁或情节认定不清,惩戒教育缺乏针对性与连续性;也有个别学校出于“息事宁人”、担心声誉受损等考虑,选择内部化处理,导致问题被拖延、被淡化。 原因:制度衔接与责任落实不到位是关键掣肘。一上,针对低龄涉事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措施一些地方存在落地难:执行主体边界不清、措施类型与适用条件不够细化、监督评估不足,导致“有规定、难执行”。另一上,校园欺凌的调查认定往往涉及证据收集、心理评估、法律判断与家校沟通,专业性强、程序要求高。如果缺少规范的调查机制与多方参与,易出现定性偏差或处置失衡。再加之校内管理考核与风险压力传导不当,个别学校倾向以“私了”替代依法依规处置,客观上削弱了震慑效果。 影响:法律明确“可罚、可矫、可追责”,有助于形成治理闭环。新法将学生欺凌中涉及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场景,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处置路径更清晰,对恶性行为的震慑更直接。对于因年龄原因不适用行政拘留等处罚的涉事人员,法律强调可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有利于堵住“年龄空档”,避免错误行为得不到矫正而被固化。对学校明知严重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却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可建议处分涉及的责任人员,有助于把“报告—处置—复盘—改进”的责任链条压紧压实,倒逼学校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 对策:以体系化建设提升“可执行性”,让规定真正落地见效。首先,尽快完善矫治教育实施机制。应围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社会观护、专门教育等措施,继续细化适用条件、启动程序、期限管理、执行标准与协同流程,明确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可操作、可追踪的闭环管理。同时建立第三方评估与效果反馈机制,兼顾教育矫正与权益保护,避免“一罚了之”或“一送了之”。 其次,推动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实质化运行。早在相关综合治理方案中,已明确学校应成立相应机构并依规调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当前的关键在于把机制做实:在成员构成上,除校方管理人员与教师代表外,应吸纳家长代表及校外法律、心理等专业力量参与,提升专业判断与公信力;在程序上,应形成标准化的受理、调查、证据留存、评估研判、处分与教育矫治建议、跟踪帮扶等流程,并建立申诉复查机制,保障处理结果公开透明、可复核;在保护上,应同步强化对被欺凌学生的心理干预、转介服务与安全保护,防止二次伤害。 再次,健全“预防为主”的校园治理生态。学校要把反欺凌教育纳入常态化课程与班级管理,明确“零容忍”边界,畅通匿名反映与快速处置渠道;家庭要强化监护与沟通,关注孩子社交变化与情绪波动;相应机构应加强校地协同,推动警校联动、社区支持与专业机构介入,提升早期识别与干预能力。对网络空间中的侮辱、恐吓与传播偷拍视频等行为,要同步强化法治教育与证据固定意识,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 前景:从“有法可依”走向“有法必依”,治理将更注重长效与协同。新法施行后,校园欺凌防治将获得更坚实的法治支撑。可以预期,随着矫治教育体系完善、专门教育资源规范纳入分级处置框架、学校报告处置责任进一步压实,校园欺凌的处置将更及时、更规范,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与教育矫治的期待也将转化为更具体的制度供给。下一阶段的重点,在于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基层可执行的流程、标准与资源配置,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校准尺度,做到惩戒有力、教育有效、救济畅通。
治理校园欺凌需要法律约束与教育引导并重;新法提供了重要工具,但要实现长效防治,仍需家庭、学校、社会多方协作,构建预防、干预、矫治一体化的治理网络,为青少年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