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因饮酒致死引发的民事纠纷二审判决书,该案涉及宴请者安全保障义务界定等法律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起因于一场本应充满喜庆氛围的满月宴。
今年2月18日,雷某在家中为孙女举办满月宴,邀请多年好友胡某等人参加。
当日下午,胡某与其他9人在雷某家中饮酒。
17时许,胡某醉酒后趴在桌上休息,随后躺倒在地板上。
21时许,雷某发现胡某意识模糊,在场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但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公安机关检查,胡某系呕吐物窒息死亡。
事发后,胡某家属将宴请者雷某及8名同饮人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量饮酒的风险应有预知和判断能力,其过量饮酒导致自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雷某作为满月宴组织者,明知胡某连续饮酒却未尽到劝阻义务,在胡某醉酒躺地后长时间无人照看,未采取防范风险发生的措施,未履行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其他8名共同饮酒人虽无劝酒行为,但在明知胡某已饮酒情况下仍与其继续饮酒,未尽劝阻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基于各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80%责任,雷某承担15%责任,需赔偿12.6万余元,其他8人共同承担5%责任,每人赔偿6515.15元。
一审判决后,雷某等6人不服上诉。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专家指出,该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规定。
宴请者作为活动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劝阻过量饮酒、及时发现和处置醉酒人员等。
同时,共同饮酒人员也应承担相互提醒、照顾的道德和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规范社会聚餐饮酒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一方面明确了饮酒者应对自身行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也确立了组织者和同饮者的注意义务边界,有助于在保护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扩大责任范围。
这起案件的终审落幕,不仅为受害者家属带来了法律救济,更以司法判例的形式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在传统人情往来与现代法治要求的交汇处,每个参与者都需对自身行为保持必要警惕。
当欢宴的酒杯举起时,理性的责任意识应当与之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