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中院最近公布的一个案子里,法官就怎么看待夫妻分居期间男方要不要给孩子抚养费给出了明确说法。事情是这样的,邱某跟莫某这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开始分开过日子,孩子邱小怡一直跟着妈妈生活。但在这段时间里,邱某把养家的担子全部丢给了全职在家照顾孩子的莫某,自己不仅没拿钱出来分担压力,从2019年3月一直到2023年3月,一分钱抚养费也没给过。邱某只在偶尔看望孩子的时候买过一些衣服和零食。 妻子莫某后来去法院申请离婚,但因为邱某不同意离,她只好撤诉。到了2023年3月,莫某又把抚养费纠纷闹到了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这四年的欠款,以后每个月也得按时给抚养费。她还给法院申请了先予执行,想让邱某赶紧把欠的钱补上。 虽然这时候两口子还没离成婚,但法律规定这抚养费得照付。邱某辩解说家里有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子在出租,每个月收的租金就够养活孩子了。法院审查了一下莫某的生活账单后觉得,光靠那点租金根本不够用。 后来莫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把案子交到了深圳市龙华区法院手里。法院认为莫某的请求挺合理的,就先裁定让邱某拿钱出来。邱某对这个裁定不服气,跑去申请复议。法院复查后告诉他,按照他的收入水平和家里的实际情况来看,先给钱是没问题的。 为了防止邱某担心钱会被乱用不花在孩子身上,法官建议他直接把钱打到学校账户里给孩子交学费和杂费。邱某听了这话之后主动撤了复议申请,还真的给了莫某的账户转去了10万块钱。这事情才算平息了下来。 最后法院判决邱某把2019年3月到2023年3月这几年的抚养费给补上,以后每个月也得照付直到离婚那天为止。法官说像这种夫妻俩闹别扭的情况很常见,到底能不能先给钱得看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对方有没有钱还。这次案件明确了要保护孩子的利益这个原则,让大家以后处理类似问题的时候有了参考。